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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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審計署審計長侯凱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6月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審計署審計長 侯 凱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作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於1995年施行,2006年2月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作了修改。審計法實施20多年來,對於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促進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作出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的重大決策部署,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整合優化審計監督力量,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多個重要文件,要求完善審計制度,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為此,有必要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工作的有關要求轉化為法律規定,對現行審計法進行相應修改完善。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審計署在廣泛調研、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司法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會同審計署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編輯]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將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二是保持審計法規定的基本制度不變,着力解決審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在憲法框架下擴展審計範圍,強化審計監督手段,增強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和公信力。三是堅持權責相符,既保障審計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又嚴格規範審計行為,完善審計程序,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一)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第一條)

(二)擴展審計範圍。一是在現行審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審計機關對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一條)二是明確將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公共資金納入審計監督範圍,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二條)三是在現行審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公共利益,經國務院批准,審計署可以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或者審計監督。(第十條)四是發揮審計對促進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的保障作用,規定:根據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三條)

(三)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一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第四條)二是加強審計工作的專業保障,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第五條)

(四)賦予審計機關履行職責必需的權限。在現行審計法有關審計機關權限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一是審計機關對取得的電子數據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需要向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的,被審計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六條)二是國家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台應當按照規定向審計機關開放。(第十七條)三是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第十八條)四是擴大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違規存款的範圍,將現行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修改為「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第十九條)五是明確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事項進行全面審計,也可以對其中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第二十五條)

(五)嚴格規範審計行為。一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活動,不得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第六條)二是審計人員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審計機關取得的保密商務信息、個人信息等資料不得用於審計以外的用途。(第七條、第十九條)三是審計機關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台取得電子數據等資料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審計單位重複提供。(第十七條)

(六)明確審計整改和監督責任。一是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將整改情況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九條)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二十九條)三是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發現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反映。(第二十六條)

此外,草案規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審計機關和軍隊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軍地經濟事項實施聯合審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同時,對法律責任作了相應修改,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調整。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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