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04年)
← | 1999年修憲說明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王兆國 2004年3月8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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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一、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和憲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
[編輯]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建設社會主義的長期實踐經驗,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12月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先後三次對憲法部分內容作了修改。二十多年來,這部憲法既保持了穩定,又在實踐中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為我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五大以來,經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歷史性進展,積累了十分寶貴的經驗。從本世紀開始,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黨和國家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科學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經驗,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明確提出了本世紀頭二十年的奮鬥目標和重大方針政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根據新形勢新經驗,提出《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主張把實踐中取得的、並被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重要認識和基本經驗寫入憲法,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將使憲法更加完善,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夠發揮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的作用。
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體現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經驗,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根據這個原則,這次修改憲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需要用憲法規範的、非改不可的進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不改。
修改憲法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黨中央十分重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2003年工作要點》明確提出,要根據新形勢下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要求,着手進行憲法修改工作。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和部署了修改憲法工作,確定了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強調在整個修改憲法過程中,要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嚴格依法辦事;成立了以吳邦國同志為組長的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工作。中央《建議》就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直接領導下,按照中央確定的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和工作方針,經過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這次中央《建議》的形成,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自下而上、兩下兩上,經過反覆認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去年4月,中央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上報中央。5月、6月,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先後召開六次座談會,聽取地方、部門和部分企業負責人、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擬訂出中央《建議》徵求意見稿,由中央下發一定範圍徵求意見;同時,胡錦濤總書記於8月28日主持召開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座談會,吳邦國同志於9月12日召開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專家和經濟學專家座談會,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提出了許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而且意見和建議比較集中。根據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對中央《建議》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後,形成中央《建議》草案。二是,中央《建議》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多次討論研究,提請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後,由黨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去年12月22日至27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將中央《建議》列入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對中央《建議》進行了認真討論,一致贊成中央確定的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認為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修改憲法部分內容,十分必要,非常及時。中央《建議》立意高遠,內涵深刻,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有機統一,凝聚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智慧,都是關係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同意見,依照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修改憲法的特別程序,以《建議》為基礎,形成並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和憲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從中央《建議》到憲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立足我國國情。講法和講政治是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修改憲法,必須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憲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1、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並將「沿着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是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的科學體系,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引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新世紀新階段的發展目標和宏偉藍圖而奮鬥的根本指針。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寫入憲法,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在新世紀新階段繼續團結奮鬥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後,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黨的十六大提出「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反映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既是對社會主義文明內涵的極大豐富,又是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理論的重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把「三個文明」及其相互關係寫入憲法,並同這一自然段中確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目標緊密相連,不僅意思比較連貫、邏輯比較嚴謹,而且為「三個文明」協調發展提供了憲法保障。
3、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隨着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的統一戰線不斷擴大。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據此,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關於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將憲法序言這一自然段第二句關於統一戰線的表述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統一戰線包括的「勞動者」、「建設者」和兩種「愛國者」,一層比一層更廣泛,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和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這樣修改,有利於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
4、完善土地徵用制度。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樣修改,主要的考慮是:徵收和徵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憲法第十條第三款關於土地徵用的規定,以及依據這一規定製定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形,統稱「徵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徵收、徵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係,區分徵收和徵用兩種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5、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根據黨的十六大關於「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這樣修改,全面、準確地體現了黨的十六大關於對非公有制經濟既鼓勵、支持、引導,又依法監督、管理,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實際情況,符合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
6、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群眾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據黨的十六大關於「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精神,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樣修改,主要基於三點考慮:一是,進一步明確國家對全體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都給予保護,保護範圍既包括生活資料,又包括生產資料。二是,用「財產權」代替原條文中的「所有權」,在權利含意上更加準確、全面。三是,我國幾個現行法律根據不同情況已經作出了徵收或者徵用的規定,在憲法中增加規定對私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制度,有利於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係,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的規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頭一條即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樣修改,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這次把它寫入憲法,可以進一步為這一方針的貫徹執行提供憲法保障。二是,黨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確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於推進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中進行交流和合作。
9、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作這樣的修改,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實際情況。
10、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憲法對「戒嚴」作了規定,但沒有規定「緊急狀態」。戒嚴法根據憲法,規定戒嚴是「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採取的一種非常措施。總結去年抗擊非典的經驗教訓,並借鑑國際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應對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人為重大事故等緊急狀態的法律制度。現行的防洪法、防震減災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單行法律規定的措施,實際上也是在各種緊急狀態下採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緊急狀態下採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數國家憲法中都有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因此,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第二十項「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並相應地將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戒嚴令」修改為「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將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第十六項「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這樣修改,「緊急狀態」包括「戒嚴」又不限於「戒嚴」,適用範圍更寬,既便於應對各種緊急狀態,也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11、關於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八十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作這樣的規定,主要的考慮是:當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國際交往中的一種重要形式,需要在憲法中對此留有空間。
12、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將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這樣修改,各級人大任期一致,有利於協調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人事安排。
13、增加對國歌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四章的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在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賦予國歌的憲法地位,有利於維護國歌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全國各族人民的國家認同感和國家榮譽感。
關於憲法文本問題。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保證憲法文本的統一,同時有利於學習和實施憲法,建議本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後,由大會秘書處根據憲法修正案對憲法有關內容作相應的修正,將一九八二年憲法原文、歷次憲法修正案和根據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時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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