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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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編輯]——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 王晨各位代表:
我受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憲法修改的基本考慮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憲法修改,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第一,我國現行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須堅決維護、長期堅持、全面貫徹。
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於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憲法是對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繼承和發展。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偉大鬥爭和根本成就,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確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鬥目標,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規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等等,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0多年來的發展歷程充分證明,我國憲法有力堅持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充分體現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好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好憲法,是我們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國憲法確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則和規則,確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針,具有顯著優勢、堅實基礎、強大生命力,必須長期堅持、全面貫徹。
第二,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範,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後,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在黨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後4次對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
總的看,4次憲法修改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發展成果。通過4次憲法修改,我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緊跟時代步伐,不斷與時俱進,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有力推動和加強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回顧我國憲法制度發展歷程,我們愈加感到,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鬥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闢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我國憲法必須隨着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這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一條基本規律。由憲法及時確認黨和人民創造的偉大成就和寶貴經驗,以更好發揮憲法的規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是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有必要對我國憲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自2004年憲法修改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又有了許多重要發展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毫不動搖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動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黨的十九大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重大戰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論斷,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確定了新的奮鬥目標,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指導和引領意義。
在黨的十九大文件起草和形成過程中,在全黨全國上下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過程中,都有許多單位和同志提出,應該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對我國現行憲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通過國家根本法確認下來,使之成為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為國家各項事業、各方面工作的活動準則。
黨中央決定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經過反覆考慮、綜合方方面面情況作出的,目的是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更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這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廣泛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而奮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關於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和原則
憲法修改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動和重大立法活動,必須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進行。黨中央確定的這次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貫徹和體現上述總體要求,這次憲法修改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黨對憲法修改的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把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貫穿於憲法修改全過程,確保憲法修改的正確政治方向。
二是嚴格依法按程序推進憲法修改。憲法第六十四條對憲法修改作出了明確規定。在黨中央領導下,通過歷次憲法修改實踐,已經形成了符合憲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憲工作程序和機制。先形成《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草案)》,經黨中央全會審議和通過;再依法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三是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憲法修改關係全局,影響廣泛而深遠,既要適應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要求,又要遵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做好憲法修改工作,必須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注重從政治上、大局上、戰略上分析問題,注重從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內在要求上思考問題。
四是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我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好憲法。對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實踐證明成熟、具有廣泛共識、需要在憲法上予以體現和規範、非改不可的,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對不成熟、有爭議、有待進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對可改可不改、可以通過有關法律或者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原則上不作修改,保持憲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
形成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和憲法修正案(草案)的過程,很好貫徹和遵循了黨中央確定的上述總體要求和原則。
三、關於中央修憲建議和憲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過程
2017年9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啟動憲法修改工作,對憲法適時作出必要修改。為此,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小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由張德江同志任組長,栗戰書、王滬寧同志任副組長,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參加。
根據黨中央對憲法修改的部署,2017年11月13日,黨中央發出徵求對修改憲法部分內容意見的通知,請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在精心組織討論、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憲法修改建議。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共提交書面報告118份。受黨中央委託,中央統戰部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經過梳理,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共提出修改意見2639條。憲法修改小組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確定的總體要求和原則,深入研究、紮實工作,在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形成了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分別審議了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12月12日,根據黨中央決定,中央辦公廳發出通知,就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下發黨內一定範圍徵求意見。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反饋書面報告118份,共提出修改意見230條。黨中央還以適當方式徵求了黨內部分老同志的意見。
12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當面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黨外人士提交了書面發言稿10份。
2018年1月2日至3日,根據黨中央安排,張德江同志主持召開4場座談會,分別聽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智庫和專家學者、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負責同志對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的意見和建議。與會同志提交書面材料52份。
從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堅決擁護黨中央關於憲法修改的決策部署,一致認同這次修改憲法的總體要求和原則,完全贊成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認為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總體上已經成熟。一致認為這次憲法修改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體現了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有機統一,對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有力憲法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一致贊成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序言部分;一致贊成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進憲法第一章《總綱》條文部分;一致贊成對國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規定;一致贊成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一致贊成對憲法序言和條文部分作出的其他修改,包括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內容,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充實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發展歷程的內容,充實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係的內容,充實對外政策方面的內容,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等等。
對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憲法修改小組認真匯總梳理,逐條進行研究,對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再次審議了修改後的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習近平總書記作了重要講話,張德江同志就建議草案向全會作了說明。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憲法修改小組副組長栗戰書同志受中共中央委託,就中央修憲建議向常委會作了說明。會議討論了中央修憲建議,一致表示堅決擁護黨中央關於憲法修改工作的決策部署,一致贊同黨中央確定的這次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和原則,一致認為中央修憲建議是成熟的。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經會議審議和表決,決定將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四、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的具體內容
憲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對我國現行憲法作出21條修改,其中11條同設立監察委員會有關。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同時,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主要考慮是:科學發展觀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成果,黨的十八大黨章修正案已經將其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行動指南,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的根本理論指引,其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已被實踐所充分證明,在全黨全國人民中已經形成高度共識。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已經將其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在憲法中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在一起,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明確了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實踐的理論結晶,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的主要內容,必須長期堅持、不斷豐富發展。把「新發展理念」寫入憲法,有利於從憲法上確認這一重要理論成果,更好發揮其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指導作用。
(二)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此相適應,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三節第八十九條第六項「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後面,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主要考慮是:從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到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的深化,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豐富和完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黨的十九大確立的奮鬥目標。作這樣的修改,在表述上與黨的十九大報告相一致,有利於引領全黨全國人民把握規律、科學布局,在新時代不斷開創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局面,齊心協力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不懈奮鬥。
(三)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主要考慮是:從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是我們黨依法治國理念和方式的新飛躍。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同時,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主要考慮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於2015年7月1日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了修訂,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認下來,有利於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
(四)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歷程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將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作這些修改,黨和人民團結奮鬥的光輝歷程就更加完整。
(五)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係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主要考慮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已經成為團結海內外中華兒女的最大公約數。實現中國夢,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奮鬥。只有把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都團結起來、凝聚起來,實現中國夢才能獲得強大持久廣泛的力量支持。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與此相適應,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條第一款中「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修改為「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主要考慮是: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覆強調的一個重要思想。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六)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正確把握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順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發展安全兩件大事,為我國發展拓展廣闊的空間、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七)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主要考慮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憲法從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行規定,有利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
(八)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主要考慮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着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作這樣的修改,貫徹了黨的十九大精神,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
(九)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主要考慮是:這次徵求意見和在基層調研過程中,許多地區、部門和廣大黨員幹部群眾一致呼籲修改憲法中國家主席任職期限的有關規定。黨的十八屆七中全會和黨的十九大召開期間,與會委員代表在這方面的呼聲也很強烈。大家一致認為,目前,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都沒有作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也採取上述做法,有利於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
(十)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增加這一規定,有利於設區的市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制定體現本行政區域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更為有效地加強社會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有利於規範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活動。
(十一)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為了貫徹和體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為成立監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後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與此相適應,還作了如下修改。(1)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三條第三款中「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2)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3)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4)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後增加一項,內容為「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增加一項,內容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在第十項後增加一項,內容為「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5)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將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6)刪去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八十九條第八項「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中的「和監察」。刪去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監察」。作上述修改,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的新變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這裡還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後,全國人大先後4次作出修正,共通過31條憲法修正案,31條憲法修正案單獨排序。其中,1988年修正案2條,即第一條和第二條;1993年修正案9條,即第三條至第十一條;1999年修正案6條,即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2004年修正案14條,即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因此,現在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憲法修正案(草案),從第三十二條起排列條序,共21條憲法修正案,即第三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
需要說明的是,在中央修憲建議和憲法修正案(草案)形成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就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外交工作、國防和軍隊建設、國家安全、港澳台工作、黨的建設等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現在憲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修改雖然不多,但覆蓋面寬、覆蓋率高,修改內容在黨內外具有廣泛的高度的共識。除此之外,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還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和建議。對每一條意見和建議,黨中央都責成憲法修改小組作了認真研究和考慮。這次憲法修改,黨中央確定的原則是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非改不可的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有些修改意見和建議,黨章、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文件、中央全會文件、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和全面闡述的,這次就不再在憲法中表述了。有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將來可以通過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來解決,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或者在有關法律案說明、回應性文件中作進一步明確和澄清。有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則需要對深化相關領域改革作出決策部署、經過實踐檢驗後再考慮完善憲法有關規定。
2月28日,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上述調整涉及憲法第七十條中法律委員會名稱的規定。根據黨中央精神,將這個問題在本次會議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併考慮。
關於憲法文本問題。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保證憲法文本的統一,同時有利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憲法,參照以往做法,建議本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後,由大會秘書處根據憲法修正案對憲法有關內容作相應的修正,將1982年憲法原文、歷次憲法修正案和根據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即2018年修正文本)同時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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