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23年1月 |
2023年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1]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司法部牽頭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全面系統規範了法律援助工作,為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為更好落實法律援助法涉及案件組織辦理的有關規定,強化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間協作配合,明確職責分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有必要對法律援助法中涉及辦案機關的規定進行細化。2022年7月和9月,司法部先後兩次向中央政法委、中央編辦、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中央軍委政法委、中國海警局等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書面徵求了意見,同時徵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管理部門意見,上述各方合理意見均已採納。
二、制定依據和原則
《辦法》的制定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參考了《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有關內容,吸取了各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經驗。
《辦法》的制定堅持了以下原則:一是嚴格依法。根據法律援助法的規定,對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相關部門和人員作出要求,細化法律援助法中告知、轉交申請、承辦等規定,便於實踐操作。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明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重點問題的處理方式和時限。二是明確職責。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監管場所在貫徹法律援助法中的主要職責。比如:辦案機關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的告知義務,辦案機關、監管場所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的職責等。三是加強協作。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援助機構履行相關職責的方式和時限作出明確規定,促進各部門加強溝通協作,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確保法律援助案件有序高效辦理。四是做好銜接。吸納法律援助法施行以來的實踐經驗,做好與正在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以及《法律援助文書格式》等規定的內容銜接。
三、主要內容
一是總體性規定。明確制定目的依據(第一條),強調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則(第二條),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協作和監督機制(第三、四條),釐清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各部門及機構的職責(第五、六、七、八條)。二是告知、轉交、指派等工作銜接的具體規定。細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告知義務(第九條)以及告知的方式(第十條),明確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的時限(第十一條),規範通知辯護和通知代理的程序(第十二、十三條),加強與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工作的銜接(第十四條),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銜接(第十五條),規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程序(第十六條)。三是保障法律援助人員履職的有關規定。要求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履行告知等義務,保障法律援助人員及時獲知庭審時間、羈押場所的變更情況和案件辦理情況(第十八、十九、二十條)。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監督及附則的規定。規範終止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一條),明確受援人拒絕法律援助的處理方式(第二十二條),強調依法保障法律援助人員權利(第二十三條),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作,以信息化建設推動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工作(第二十五條),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第二十六條),明確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辦法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解釋法律援助人員的概念(第二十八條)。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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