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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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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洪堯受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2年12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七號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洪堯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將其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2018年對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開展檢查,明確提出儘快啟動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程序,2022年將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計劃,成立由沈躍躍、丁仲禮副委員長牽頭,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共同參加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工作專班。工作專班和起草小組抓緊工作,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赴福建、江蘇、遼寧、浙江、山東等地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形成修訂草案稿後,全國人大環資委發函書面徵求了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相關機構、沿海省級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環資委召開第三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修訂草案。

一、法律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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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於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後三次進行了修正。該法自實施以來,對海洋環境保護髮揮了重要作用。海洋生態環境總體改善,局部海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明顯提升,全社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顯著增強。但是,隨着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推進,海洋環境保護法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海洋環境保護髮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多次就渤海綜合治理、入海排污口監管、海水養殖和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珊瑚礁保護、自然岸線和濱海濕地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個方面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黨的二十大明確要求「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快建設海洋強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有必要在認真總結有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作出修改完善。

(二)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持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建設美麗中國的迫切需要

我國是海洋大國,大陸海岸線1.8萬多公里、海島岸線1.4萬多公里、主張管轄海域總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當前,我國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退化等問題仍然突出,近岸海域水質改善尚不穩固,海洋生態退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態災害多發,致災生物種類增加、區域擴散。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環境風險持續加大。與此同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存在海洋污染防治力度不足、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相對滯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本屆以來,累計有154人次的全國人大代表先後提出5件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議案。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為目標,貫徹落實建設美麗中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等要求,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健全制度機制,有利於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的海洋環境問題,為實現「十四五」和中長期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讓人民群眾享受到「碧海藍天、潔淨沙灘」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三)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要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對海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的職能作出調整和優化。目前,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已全面完成。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有利於全面深化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總結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和寶貴經驗,進一步明晰政府、企業、公眾的責任,把創新成果和實踐中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夯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法律基礎。

二、法律修改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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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建設海洋強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法律修改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法律化、制度化;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修法重點,根據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標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問題,修改完善相關制度;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將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實踐中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同時為正在探索的制度預留空間;四是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立足本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聚焦海洋環境保護的重點和特殊問題,與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儘量不重複,確有必要的,做出銜接性規定。

三、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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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共十章97條,修訂後共九章116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關於法律總則

堅持系統觀念、協同增效,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部署,明確各方海洋環境保護責任。一是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內容。二是明確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源頭防控、陸海統籌、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三是進一步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三定」規定,調整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增加海警機構等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同時,明確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負責,強化沿海地方區域協作機制。四是增加海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宣傳教育等規定。

(二)關於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加強全局性謀劃,注重綜合治理,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防風險,完善關鍵制度機制。一是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引導作用,同時規定全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二是規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將近岸海域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三是充分吸收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經驗,規定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制度,協同推進美麗海灣建設。四是修改完善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與「區域限批」制度,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改革要求,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向重點海域排放重點污染物的總量控制要求。五是優化海洋環境標準和監測調查體系,增加開展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等規定。六是加強海洋環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綜合管理水平。七是強化海洋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增加有關部門和機構查封、扣押船舶、設施、設備、物品的規定。八是增加海洋環保信用評價與應用規定,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關於海洋生態保護

堅持生態優先,強化重要區域、重點領域等的海洋生態保護工作。一是按照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總體要求,修改涉海自然保護地劃定與分類標準的規定。二是完善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海洋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三是增加保護重要海洋生態系統、生物物種、生物遺傳資源的規定,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四是強化海岸線保護,建立健全自然岸線控制制度,明確嚴格保護岸線的範圍,增加海岸線分類保護與利用、因地制宜劃定海岸建築退縮線等規定。五是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與監管,增加重要入海河流生態流量管控、入海河口保護等規定,細化生態修復相關要求,明確修復與成效監督評估職責,增加海洋生態災害防治規定。六是強化海水養殖污染防治,加強對養殖區域、養殖規模、養殖垃圾、養殖污染物排放等的管理。

(四)關於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堅持陸海統籌,針對近岸海域突出環境問題,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為管控重點,加強陸源污染防治。一是根據國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要求,優化入海排污口設置,強化入海排污口監管,明確各類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設的規定。二是增加經開放式溝(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標準實施水環境質量管理的規定。三是加強對放射性廢水排放以及敏感區域高鹽廢水排放的管控。四是加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做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銜接,從嚴防控岸灘固體廢物,明確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制度。

(五)關於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加強海岸工程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一體化保護,統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沿海產業結構調整。一是將現行法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和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合併為一章,統一海岸工程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保護要求,做好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優化建設項目准入與布局,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相關規定。二是完善建設項目生態保護要求,明確建設項目應當避免或者減輕對海洋生物的影響,增加建設項目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等規定。三是加強海砂開採監管,明確禁止在嚴格保護岸線範圍內開採海砂,增加載運海砂資源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的規定。

(六)關於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針對海洋傾廢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國內實踐經驗與國際履約成果,完善審批與管理體制,加大監管力度。一是加強廢棄物海洋傾倒管理,增加產生廢棄物的單位申請海洋傾倒許可,出具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的規定,優化傾倒許可審批層級,鼓勵疏浚物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二是適應管理實踐需要,明確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和放射性物質豁免濃度,增加編制全國海洋傾倒區規劃、根據全國海洋傾倒區規劃選劃海洋傾倒區並向社會公告、開展海洋傾倒區狀況評估等規定,完善傾倒作業的監控與報告要求。三是增加委託他人實施傾倒作業的具體管控規定,明確獲准傾倒單位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託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七)關於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加大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力度,推動發展綠色低碳航運。一是增加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管控規定,嚴格防控引入外來有害生物。二是增加託運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將貨物的正式名稱、污染危害性、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要求如實告知承運人的規定。三是明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負責漁港等區域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四是增加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相關規定,禁止沖灘拆解。五是增加倡導綠色低碳航運、鼓勵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以及建設、改造、使用港口岸電設施和船舶受電設施等規定。六是增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規定,明確進入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控制要求。

此外,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依照本法制定軍事船舶和軍事用海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並對部分條款的順序及文字作了調整修改。

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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