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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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玉良受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0年12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的說明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玉良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以下簡稱監察官法)作說明。

一、制定監察官法的必要性[編輯]

(一)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領導的必然要求[編輯]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加強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不僅體現在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中,也要落實到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上。制定監察官法,明確黨對監察官制度的領導,規範選人用人、職能職責、管理監督等環節,對於建設一支黨領導下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監察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編輯]

建立監察官制度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2018年修改後的憲法專設一節規定監察委員會,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落實憲法和監察法規定,制定監察官法,有利於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保障[編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談到「誰來監督紀委監委」的問題,並指出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監察權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嚴格依紀依法行使。制定監察官法,將監察官的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加強外部監督,促進國家監察權規範正確行使。

(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的現實需要[編輯]

實現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關鍵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紀檢監察隊伍。通過制定監察官法,圍繞提升監察官的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高標準設立監察官條件,強調嚴格准入、擇優選用,規範等級設置、評定晉升、培訓交流等制度,為建設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監察官隊伍提供法律遵循。

二、起草過程、總體要求和基本思路[編輯]

制定監察官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起草工作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牽頭,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參加。國家監委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多次修改後形成草案初稿,於2020年2月1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建議依法啟動立法工作程序。

根據工作職責,這個法律案確定由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後,會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成監察官法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工作專班,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精神,圍繞重點問題先後到北京、廣東、黑龍江、雲南等地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座談會,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對草案初稿研究論證並反覆修改,形成法律草案。

制定監察官法,總體要求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以憲法和監察法為依據,突出政治性、法治性、規範性、專業性,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官制度。

監察官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則:一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將黨的領導融入監察官選用管理的各方面,把堅持黨的領導、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明確為監察官法定義務,在任免、考核中強調幹部管理權限。二是堅持從嚴管理。堅守責任法定位,明確監察官法定職責,聚焦履職風險點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確保監察權規範正確行使。三是堅持改革創新。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注意總結吸收監察體制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的新經驗新成果,並為今後的改革預留一定製度空間。四是體現監察工作特色。既吸收借鑑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體現推進依法治國、加強隊伍建設的共性要求,又結合監察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在選任條件、履職方式、等級設置、監督管理等方面體現監察特色。

三、主要內容[編輯]

草案分為9章,包括總則,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監察官的任免,監察官的管理,監察官的考核和獎勵,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監察官的職業保障以及附則,共68條。主要內容是:

(一)關於監察官的範圍和基本要求[編輯]

草案將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和派駐派出機構的監察人員統一納入監察官範圍,這是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實現監督全覆蓋的需要(第三條)。為突出對監察官的嚴格要求,草案規定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密切聯繫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監察官職責、義務和權利[編輯]

草案依據監察法的規定,明確了監察官的六項職責(第八條)。根據監察工作特點和要求,列明了監察官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要求監察官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等(第十條)。同時,還規定了監察官應當享有的權利(第十一條)。

(三)關於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編輯]

着眼於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監察官隊伍,草案明確監察官的任職條件,規定監察官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實施監督、調查、處置等能力,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第十二條)。同時,在任職限制方面作了嚴格規定(第十三條)。

草案規定監察官的選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初任監察官採用考試、考核的辦法,從具備監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四)關於監察官的任免[編輯]

草案根據憲法和監察法相關規定,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任免方式,並規定其他監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九條)。

與幹部選拔任用相關規定銜接,草案規定監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二十三條)。

(五)關於監察官的管理、考核和獎勵[編輯]

草案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了監察官的等級設置、培訓交流、考核獎勵等制度。在等級設置上主要參考了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警銜條例的規定,同時明確監察官等級的確定,以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在考核方面,規定全面考核監察官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第三十六條)。另外,還針對監察官承擔的職責任務設定了獎勵情形(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六)關於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編輯]

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是制定本法的重中之重。草案第七章專章規定「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系統梳理黨內法規、國家法律中對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要求,並吸收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成功經驗,強調監察官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強調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依法處理對監察官的檢舉控告,及時調查處理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發現的監察官違紀違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充分發揮特約監察員的監督作用(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條);明確了打聽案情和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工作迴避、保密、離任迴避、規範親屬從業等具體監督措施(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條);明確責任追究制度,並對追責豁免情形進行了規定(第五十四條)。同時,還針對監察工作特點,具體規定了監察官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

(七)關於監察官的職業保障[編輯]

參考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的做法,草案第八章規定了監察官的職業保障,明確了履職保障、人身保護、對誣告陷害的澄清正名、工資福利待遇、權利救濟等內容。

(八)關於配套規定[編輯]

為保障本法的規定得到落實,增強可操作性,草案規定,對監察官等級設置、確定和升降的具體辦法,工資及等級津貼制度,由國家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對初任監察官考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本法施行前的監察人員因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接受培訓和考核的辦法,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第十二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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