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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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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國家統計局局長康義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4年4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五號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國家統計局局長 康 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背景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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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現行統計法於1983年制定,1996年、2009年作過兩次修改。現行統計法實施以來,在規範、指引、保障統計工作有序開展和有效組織統計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統計工作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統計造假現象仍有發生。二是統計監督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主要表現在統計監督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不夠完善,統計監督有效性有待提高。三是統計違法成本低。現行統計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偏低,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統計違法行為責任追究不到位,處罰處理偏輕,懲治力度不夠。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統計法執法檢查時,有關方面建議對統計法作出適當修改。針對統計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有利於發揮法治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中的規範保障作用。修改統計法已分別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國家統計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先後兩次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企業、高校等方面意見,會同國家統計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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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統計法修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現行統計法制度框架基本不變,加強統計監督,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着力解決統計造假等突出問題。

修正草案共1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堅持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落實和體現黨的領導要求,規定「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進一步加強統計監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規定「加強統計監督」。二是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監督應當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准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進行統計監督。

(三)進一步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一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二是規定對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三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明確本單位責任主體,依法依規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責問責。四是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

(四)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遲報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罰款額度。企業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

此外,為做好與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修正草案刪去了關於統計機構向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監察機關應將結果書面通知統計機構的規定。同時,為與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銜接,修正草案對有關表述作了修改。

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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