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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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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國家統計局局長康義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4年4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五號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國家統計局局長 康 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背景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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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現行統計法於1983年制定,1996年、2009年作過兩次修改。現行統計法實施以來,在規範、指引、保障統計工作有序開展和有效組織統計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統計工作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統計造假現象仍有發生。二是統計監督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主要表現在統計監督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不夠完善,統計監督有效性有待提高。三是統計違法成本低。現行統計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偏低,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統計違法行為責任追究不到位,處罰處理偏輕,懲治力度不夠。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統計法執法檢查時,有關方面建議對統計法作出適當修改。針對統計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有利於發揮法治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中的規範保障作用。修改統計法已分別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國家統計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先後兩次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企業、高校等方面意見,會同國家統計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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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統計法修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7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現行統計法制度框架基本不變,加強統計監督,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着力解決統計造假等突出問題。

修正草案共1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堅持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落實和體現黨的領導要求,規定「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進一步加強統計監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規定「加強統計監督」。二是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監督應當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准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進行統計監督。

(三)進一步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一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二是規定對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三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明確本單位責任主體,依法依規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責問責。四是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

(四)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遲報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罰款額度。企業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

此外,為做好與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修正草案刪去了關於統計機構向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監察機關應將結果書面通知統計機構的規定。同時,為與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銜接,修正草案對有關表述作了修改。

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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