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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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
2014年6月6日

為順利推進著作權法修訂工作,國家版權局專門成立了「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訂工作專家委員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對修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委託國內著作權領域影響較大的三家教學科研單位分別起草著作權法修訂專家建議稿。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初稿形成後,國家版權局通過官方網站和專函方式,分別向社會公眾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門以及相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組織或參與了針對特定領域、特定行業和特定部門的定向徵求意見專題會議,面對面聽取相關利益主體的意見和建議。一年多來,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國內外有關機構意見基礎上,經過反覆研究和分析論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現就送審稿的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編輯]

著作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作品創作、傳播和使用過程中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基本規範。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鼓勵智力創作、保護作者權利、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總的來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權法實施二十二年來,我國所處的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是我國成功實現經濟轉型社會轉軌,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社會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權得到進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學技術迅猛發展,數字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運用,改變了作品創作和傳播方式,著作權傳統保護制度面臨新的挑戰;三是經濟全球化進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載體,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在處理國際經貿關係中,著作權保護已經成為不可迴避的重要問題;四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發展理念發生了根本改變,作出了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等戰略決策,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國家的核心競爭力、促進文化繁榮發展的作用日益凸顯。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和新變化,現行著作權法雖然分別於2001年和2010年進行過兩次修改,但都囿於其被動性和局部性,沒能完全反映和體現我國經濟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不夠,難以有效遏制侵權行為,不足以激勵創作者的積極性;著作權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不暢,難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有效地取得授權和傳播使用作品」這兩大主要矛盾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因此,為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繁榮、改革開放深入、國際地位提升的新形勢、新情況和新要求,亟須對現行著作權法進行主動、全面的修訂。

二、關於修訂的主要內容[編輯]

本次修訂著作權法,我們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堅持「集思廣益、解決問題」的理念,遵循獨立性、平衡性和國際性的原則,着力解決我國著作權保護實際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持在公開透明的條件下形成草案。

送審稿將現行著作權法的六章六十一條修訂為八章,九十條。其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鼓勵創作,整合權利體系。[編輯]

為解決實踐中著作權的確定性問題,送審稿對著作權保護的權利客體、權利內容、權利歸屬和權利保護期等方面進行了修改,主要表現在:

1. 關於權利客體。送審稿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作品的定義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更名為「視聽作品」,取消相關權客體「錄像製品」的規定;增加「實用藝術作品」,賦予其二十五年的保護期;將「計算機軟件」修改為「計算機程序」,以文字作品保護計算機文檔。

2. 關於權利內容。送審稿對權利內容進行了重新整合,一是簡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項,但其權能沒有減少,且略有增加,二是從實踐出發重新界定權利的邊界。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七項權利重新整合為十三項,取消修改權、放映權、攝製權、匯編權等四項權利,其權能分別由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權、改編權和複製權涵蓋;二是增加追續權(送審稿中未出現追續權字樣),同時考慮到其本質屬於報酬請求權,有別於著作權的基本權利,因此單列條款規定;三是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交互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絡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於交互式傳播作品;四是相關權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其對視聽表演的獲酬權,增加錄音製作者對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錄音製品的獲酬權 ,將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修改為「許可權」等。

3. 關於權利歸屬。送審稿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視聽作品的權利法定歸屬製片者調整為當事人約定優先,同時增加了視聽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機制;二是確立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同時針對不同的法定情形規定了相對方的權利;三是為解決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載體的特定情況下,原件的滅失將影響著作權行使的問題,增加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規定。

4. 關於權利保護期限。根據國內相關團體的要求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送審稿將攝影作品的保護期修改為作者終身及死後五十年。

5. 關於權利限制。參照國際規則,適當調整權利限制的範圍,並增加關於權利限制的原則性標準的規定。

(二)促進運用,調整授權機制和市場交易規則。[編輯]

保持保護著作權人權利與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學、合理、規範的著作權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改變當前我國一方面著作權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尊重、另一方面使用者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海量作品授權的困境,是本次修法的重點內容,主要修改有:

1. 根據我國二十多年的著作權交易的社會實踐和國際經驗,增加關於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的規定,為降低版權交易風險、避免權屬爭議提供制度保障。

2. 為有效解決著作權交易過程中「一權二賣」的問題,切實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增加關於專有許可合同與轉讓合同締約過程中權利登記的規定,確保著作權交易安全。

3. 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和社會各界意見,將現行著作權法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進行調整,保留教科書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兩項法定許可合併為一項,取消錄音法定許可。同時明確規定法定許可的適用條件以及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4. 為適應數字網絡環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為解決特定情況下,著作權人查找無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實際,增加相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向有關機構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5. 為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作用,既最大限度地保護數量最大但自身卻又「無維權意識、無立法話語權、無維權能力」的廣大著作權人權利,又破解使用者「願意遵守法律、願意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作品授權、願意承擔付酬義務」但又不可能從「分布廣、數量大」的權利人手中獲得海量作品授權的困境,送審稿優化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設計,強化了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

(三)強化保護,完善救濟措施。[編輯]

着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範侵權行為是本次修法的重點內容之一,主要修改有:

1. 將民事侵權情形由現行著作權法的列舉式修改為概括式,擴大了權利人主張權利的範圍。

2. 為明確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網絡服務提供商民事責任的規定。

3. 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即允許權利人在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以及一百萬元以下的數額之中進行選擇。同時提高了法定賠償數額、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當增加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

4. 在行政法律責任方面,根據著作權行政執法的實踐需要,一方面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為5倍,將10萬元提高為25萬元,另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

5. 其他修改: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計算機程序的善意持有者可以支付合理使用費後繼續使用該程序的規定修改為其必須重新獲得授權後才能繼續使用;擴大了作品使用者過錯推定的範圍;為緩解司法實踐中著作權案件數量多、增長快、壓力大的問題,充分發揮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專業、高效、便捷的優勢,增加關於著作權糾紛行政調解的規定。

(四)科學規範,完善體例結構。[編輯]

在參考我國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著作權立法體例的基礎上,送審稿對現行著作權法的體例結構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修改有:

1. 增加章節內容。增加「權利的限制」和「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兩章,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一節。其中「權利的限制」由現行著作權法一節提升為一章,新增「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一章及「著作權集體管理」一節。

2. 修改部分章節名稱。將「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修改為「相關權」,並將其相關節的稱謂由「行為」修改為「主體」,如將「圖書、報刊出版」修改為「出版者」;將「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修改為「權利的行使」;將「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修改為「權利的保護」。

3. 調整章節順序。送審稿在章節安排上採取先權利(著作權和相關權)、再權利的限制、權利的行使、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最後權利的保護的順序,體例結構更加符合法律的體系化和邏輯性。

4. 對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作出明確規定,主要針對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當事人申請訴前禁令、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以及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適用作出相應的銜接性規定。

5. 鑑於《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主要內容已經被送審稿吸收,擬廢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三、關於徵求意見的情況[編輯]

本次修訂著作權法,國家版權局始終堅持開門立法,秉承「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共識」的立法精神,整個修法工作在陽光下進行,社會參與度較高。在送審稿形成過程中,我們先後兩次通過網絡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兩次通過書面形式徵求有關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社團的意見。在第二次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同時,國家版權局組織或者參與了20多場針對特定領域、特定行業和特定部門的定向徵求意見專題會議,面對面聽取廣電總局、工信部、中國文聯、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期刊協會、中國電影導演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電影公司、軟件公司等利益相關主體和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在整個徵求意見過程中,共收集國內外各類意見1800餘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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