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2年10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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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工作過程
[編輯]行政複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李克強總理強調,要持續推動法治政府建設,並對行政複議法修訂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於1999年施行,並於2009年和2017年分別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國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共辦理行政複議案件295.3萬件,其中,立案並審結244.4萬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35萬件,糾錯率14.3%,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行政複議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吸納行政爭議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爭議無法進入行政複議渠道有效解決。二是案件管轄體制過於分散,群眾難以找准行政複議機關,不利於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三是案件審理機制不夠健全,審理標準不統一,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修改行政複議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對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複議體製作出部署,要求抓緊修訂行政複議法,將改革方案轉化為相應的法律制度,確保改革於法有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編輯]修訂草案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強化行政複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堅持複議為民,提高行政複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複議打造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修訂草案共7章86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行政複議原則、職責和保障。一是明確規定「行政複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二是完善行政複議機關及行政複議機構的規定,強化行政複議機關領導行政複議工作的法定責任。三是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行使,同時保留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情形,並相應調整國務院部門的管轄權限。四是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和工作保障。
(二)強化行政複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一是擴大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明確對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二是擴大行政複議前置範圍,明確對依法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三是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並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三十日內審結。
(三)完善行政複議受理及審理程序。一是明確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增設申請材料補正制度,並完善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作為的監督機制。二是明確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願原則進行調解。三是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證據規則,明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四是在一般程序中,將辦案原則由書面審查修改為通過靈活方式聽取群眾意見,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建立聽證和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五是完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的程序和處理方式。
(四)加強行政複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一是完善行政複議決定體系,細化變更、確認違法等決定的適用情形,增加確認無效、責令履行行政協議等決定類型。二是增設行政複議意見書、約談通報、行政複議決定抄告等監督制度。
此外,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複議調查取證行為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複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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