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22年11月 |
2022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布關於資產評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1]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財會監督決策部署,加強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編輯]《資產評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評估行為、保護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評估行業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資國企改革不斷深入,新修訂的《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實施,有必要對部分條款加以修訂與之相適應。同時,結合評估行業管理現狀及發展目標,針對《資產評估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需對現行條款作補充修改、完善,以進一步促進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提升評估管理水平。
二、修訂原則
[編輯](一)加強黨的領導。
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加堅持黨的領導的要求,加強黨對評估行業的領導。
(二)統一評估師管理。
取消評估從業人員的規定,統一評估師管理,提升評估師專業能力,保障執業質量要求。
(三)加強評估機構管理。
提高評估機構設立要求,明確評估機構組織形式、合伙人或股東的任職資格、提高分所設立門檻,壓實合伙人或股東的責任,規範評估機構管理和執業行為,降低執業風險。
(四)銜接法律法規。
《資產評估法》修訂以現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制定理念、專業術語和內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協調統一,統籌兼顧不同層級的法律文件之間相關內容的銜接。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編輯]《資產評估法》共8章55條。修訂後,《徵求意見稿》在原條款基礎上修改11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增加堅持黨的領導的要求。增加第四條「評估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評估協會和評估機構應將加強黨的建設寫入章程。」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加堅持黨的領導的要求。
(二)統一評估師表述。為提升評估師的專業服務能力、保障執業質量。本次修訂將《資產評估法》中涉及「評估專業人員」的表述均改為「評估師」。
(三)提高評估機構設立要求。為壓實合伙人或股東的責任,規範評估機構管理和執業行為,降低執業風險。本次修訂提高了評估機構設立要求,明確了評估機構組織形式、合伙人或股東任職資格、分所設立門檻等內容。
(四)壓實委託人和被評估單位責任。為確保評估行為獨立客觀公正、保障評估師合法權益,本次修訂明確了委託人和被評估單位責任,要求其對評估工作給予配合併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刪除「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內容。考慮到評估方法的選擇屬於專業技術範疇,應通過評估準則予以規範,無需在法律中規定。因此本次修訂刪除了第二十六條中「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內容。
(六)明確法定業務執業條件。因法定業務涉及國有資產和公共利益,為維護國有資本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本次修訂明確了承辦法定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執業條件,同時,對法定業務的內部審核程序進行了規定。
(七)修改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考慮到《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保存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因此本次修訂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
(八)明確處罰金額。為督促資產評估機構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促進資產評估機構完善質量控制體系、提升職業道德水平和執業質量,本次修訂就處罰條款與《證券法》規定相適應,明確了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規定的處罰金額。
此外,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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