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作說明 2020年10月1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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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公共衛生法治建設,多次對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對修訂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明確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列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一類項目,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按照栗戰書委員長在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要求,成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工作專班,制定法律修改工作方案。工作專班加強調查研究,深入聽取各級人大代表、國務院相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並與監督工作相結合,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決定》執法檢查中廣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經過深入分析研究,認真吸納各方面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經全國人大環資委第二十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編輯]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及職責、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和修改提出明確要求,為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提供了根本遵循。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是防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觀需要。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既是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也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野生動物是許多疫病的自然宿主,源於野生動物的致病風險始終威脅人類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可以加強從源頭上對公共衛生風險的防範,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法治防線進一步築牢築密。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是回應社會各方期待的必要舉措。社會各界對於野生動物可能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問題反映強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就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提出了30件議案、52件建議,這些議案和建議表達了代表的意願,也反映了人民的心聲。專家學者也對此不斷進行呼籲。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是民心所向、當務之急。
二、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編輯]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要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和修改的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填補法律缺失,完善防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法律體系。
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防範公共衛生風險放在首位;二是堅持全面保護、系統保護,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範圍,實行全鏈條管理;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把源頭防控、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等作為修改的主要內容;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應改必改,聚焦野生動物保護領域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設計。
三、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編輯]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確立了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完善了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法律調整範圍、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方面存在不足。這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強化了公共衛生安全與生態安全並重的理念,從立法目的、基本原則、部門職責、禁止濫食野生動物、禁止非法獵捕交易、與有關法律銜接、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健全了管理體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強化了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要求。修訂草案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
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範公共衛生風險的內容(第一條)。二是在基本原則中增加風險防範原則,明確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風險防範的原則(第四條)。三是在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中增加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況的內容(第十一條)。四是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制度,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體或者動物疫病的,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第十六條)。五是與有關法律做好銜接。規定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無害化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加強對野生動物的檢驗檢疫管理,並與動物防疫法做好銜接(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野生動物的分級分類管理和保護。一是加強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將原法規定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修改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為從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角度強調野生動物保護的生態、科學和社會功能,草案規定製定「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適時調整,增加從獵捕、人工繁育、交易、運輸等方面加強對「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全鏈條管理的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二是增加對除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規定。規定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除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管理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報國務院批准。禁止或者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規模滅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形,需要捕捉的,應當報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因保障人體健康或者生態安全及生態平衡,需要對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種群進行調控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第二十五條)。三是強化野生動物活體收容與救護的規定。規定國家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根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護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第十五條)。
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及職責。一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第七條第二款);明確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交易、利用、運輸、寄遞、攜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第三款)。二是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增加行刑銜接規定。規定國家建立由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的野生動物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對野生動物重大違法案件的聯合執法力度,建立聯合查辦督辦制度;增加行刑銜接規定(第三十五條)。三是增加行政強制措施。賦予相關執法部門現場檢查、抽樣取證、查封扣押等執法權限(第三十六條)。
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一是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第六條)。二是增加對公民自覺增強保護生態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自覺抵制濫食野生動物,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第八條第四款)。三是在第三章增加具體規定,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生產、經營以及為食用非法購買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第三十一條)。四是增加對餐飲場所的規定,禁止網絡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食用及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第三十三條)。
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一是明確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第六條)。二是強化對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的全鏈條監督管理。在獵捕環節,規定獵捕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組織,由經專業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操作;在交易環節,出售、利用「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取得專用標識,出售「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在運輸環節,鐵路、道路、水運、民航、郵政、快遞等企業對託運、攜帶、交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按規定查驗其相關證件、文件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承運、寄遞;禁止向境外或者外國機構和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對違法行為提高處罰額度和擴大處罰種類。二是增加處罰內容,對食用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非法捕捉、大規模滅殺、保管、處理、處置野生動物和非法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增加處罰規定。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關規定相銜接,規定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增加處罰手段,規定對違法經營場所採取責令停業、關閉等強制措施,增加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處罰,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等,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剛性約束。(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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