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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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1年3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說明。
一、修訂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全面完成「決定+修法」決策部署的關鍵步驟和重要任務
[編輯]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確保「愛國者治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重要舉措。《決定》的公布和施行,標誌着貫徹落實「決定+修法」決策部署已順利完成了第一步、進入到第二步階段。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作出的新的憲制性制度安排,為下一步修訂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供了憲制依據。以《決定》為依據修訂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完成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決定》第六條規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都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儘快修訂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並確保新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對大會作出有關決定後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提出了明確要求。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儘快完成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前立法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按照「決定+修法」決策部署精神,對新形勢下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作出整體設計,在研究準備全國人大決定草案工作的同時就着手研究起草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訂草案,統籌安排、分步推進、有序展開。關於全國人大決定草案的說明闡述了新形勢下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總體要求,提出了必須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條基本原則,即: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依法治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這些要求和原則對研究起草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訂草案都是適用的。全國人大《決定》明確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將要修訂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決定》內容的全面展開和具體落實。
2020年10月下旬,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香港基本法委有關負責同志以及內地和香港有關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的工作專班。近一段時間以來,工作專班集中力量研究起草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同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充分溝通協商,以適當方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意見,他們對修改方案提出的主要意見已被採納。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初稿。有關方面多次專題研究修訂草案,反覆修改完善,統籌協調和推動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相關工作。
2021年1月27日,習近平主席在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2020年度述職報告時強調,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昭示了一個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2月28日至3月1日,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在深圳連續召開4場座談會,就完善「愛國者治港」有關制度廣泛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意見。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專門聽取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對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做好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2021年3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在深圳召開全體會議,專門研究討論了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問題,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了有關意見。3月15日至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聯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展系列座談、訪談等活動,廣泛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見和建議。上述聽取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均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也已匯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
3月22日,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香港基本法委關於提請審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兩個修訂草案和有關工作建議的匯報,認為修訂草案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修訂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編輯]研究起草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規定,全面、準確、有效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立法職權。為此,必須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確保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充分考慮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全面系統地修改完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穩固、安全可靠的法治保障,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有效保持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
研究起草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訂草案過程中,注意把握和體現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切實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決定》精神,在《決定》內容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實化;二是堅持中央主導,同時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主體責任;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香港現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加以修改完善;四是維護行政主導的治理架構和運行機制,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有效運行;五是增強可操作性,按照「應寫盡寫」的精神,儘量具體、明確地規定有關制度安排。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共12條,保留原附件一的名稱不變,體例基本不變。修訂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規定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任期和委員身份資格。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300人);第二界別:專業界(300人);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300人);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300人);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依據本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開始時,依據原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即告終止。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二)明確選舉委員會五大界別內界別分組劃分和名額分配。選舉委員會五大界別內界別分組劃分和名額分配如下:第一界別設18個界別分組:工業界(第一)(17席)、工業界(第二)(17席)、紡織及製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務界(17席)、保險界(17席)、地產及建造界(17席)、航運交通界(17席)、進出口界(17席)、旅遊界(17席)、酒店界(16席)、飲食界(16席)、批發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聯合會(15席)、中小企業界(15席)。第二界別設10個界別分組:科技創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30席)、會計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30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30席)、中醫界(30席)、社會福利界(30席)。第三界別設5個界別分組:漁農界(60席)、勞工界(60席)、基層社團(60席)、同鄉社團(60席)、宗教界(60席)。第四界別設5個界別分組:立法會議員(90席)、鄉議局(27席)、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76席)、「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80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27席)。第五界別設2個界別分組: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190席)、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110席)。
(三)明確規定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選舉委員會以下列方式產生:
1.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立法會議員、大學校長或者學校董事會或者校務委員會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5席)、教育界(5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15席)、社會福利界(15席)等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是相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除第五界別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的委員,則其計入相應界別分組的名額,該界別分組按照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產生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相應減少。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有關界別分組的委員後,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按照第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產生的委員的名額維持不變。
2.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提名產生;科技創新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產生;會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國家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中提名產生;法律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香港會員總會和香港出版總會分別提名產生;中醫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的委員(27席)由各內地港人團體提名產生。
3.除第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外,其他委員由相應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選出。各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選民。第四界別的鄉議局、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和第五界別的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由個人選民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5個選民的提名。每個選民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4.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四)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750票。具體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五)明確規定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健全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修訂草案還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需要說明的是,修訂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經依法公布施行後,原附件一以及有關修正案同時被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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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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