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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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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中央軍委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華受中央軍委委託作說明
2021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中央軍委委託,現就《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選舉辦法》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選舉辦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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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辦法》是保障軍人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法產生軍隊人大代表的一部重要法律,於1981年制定,並在1996年、2012年兩次作了修改。現行《選舉辦法》施行以來,對於指導和規範軍隊選舉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國防和軍隊改革深入推進,現行《選舉辦法》的一些規定與部隊新體制新編成不相適應;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調整後,其選舉工作的適用法律問題亟待明確;部隊在選舉工作中的一些有益經驗,也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固化下來。因此,有必要對現行《選舉辦法》進行修改。

二、修改《選舉辦法》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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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嚴格遵循選舉法基本原則,緊密結合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實際,總結實踐經驗,着力解決矛盾問題,健全完善軍隊人大代表選舉制度,進一步保障軍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修正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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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武警部隊選舉工作適用《選舉辦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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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體制的決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武警部隊由黨中央和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實行「中央軍委—武警部隊—部隊」領導指揮體制。為確保相關制度設置與改革決策相一致,為武警部隊選舉人大代表工作提供法律依據,此次修改明確武警部隊選舉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明確軍隊選舉單位組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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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改革後的軍隊領導指揮體制,參照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時的做法,對《選舉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進行修改,將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調整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等單位,並明確中央軍事委員會直屬機構參加其代管部門的選舉。

(三)關於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調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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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軍隊人員流動性較大,各級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免職、退役情況較多,現行《選舉辦法》缺乏增免相關規定。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溝通,2012年軍隊有關通知明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調離本單位或者免職、退役的,其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自行終止;因職務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職務的,應當免除其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出缺時,應當及時增補。此次修改,將相關內容寫入《選舉辦法》第八條予以規範。

(四)關於動態分散條件下部隊選舉工作組織實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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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部隊在外執行戰備演訓任務更趨頻繁,任務分隊臨時抽組、機動混編情況越來越多,一些單位反映難以集中開會補選代表。根據這些實際,按照《選舉法》有關精神,明確因執行任務等原因無法召開軍人代表大會的,可以由本級選舉委員會進行補選,同時,明確補選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同級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推薦。

此外,根據軍隊體制編制和人員構成變化情況,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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