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關於《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建〔2020〕426號 2020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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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建〔2020〕4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2020年1月,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結算規則。為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穩定行業預期,現將補貼資金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項目合理利用小時數
4號文明確,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額度。為確保存量項目合理收益,基於核定電價時全生命周期發電小時數等因素,現確定各類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如下:
(一)風電一類、二類、三類、四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分別為48000小時、44000小時、40000小時和36000小時。海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52000小時。
(二)光伏發電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32000小時、26000小時和22000小時。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和2019、2020年競價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在所在資源區小時數基礎上增加10%。
(三)生物質發電項目,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和沼氣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
二、項目補貼電量
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項目容量×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其中,項目容量按核准(備案)時確定的容量為準。如項目實際容量小於核准(備案)容量的,以實際容量為準。
三、補貼標準
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範圍的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內所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給予補貼,補貼標準=(可再生能源標杆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當地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1+適用增值稅率)。
在未超過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時,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當年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
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範圍的項目,所發電量超過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准許參與綠證交易。
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範圍的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併網之日起滿20年後,生物質發電項目自併網之日起滿15年後,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准許參與綠證交易。
四、加強項目核查
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將組織對補貼項目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其中,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查電價確定和執行等情況;電網企業負責核查項目核准(備案)和容量等情況,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核查標準;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補貼發放等情況。
電網企業應建立信息化數據平台,對接入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裝機、發電量、利用小時數等運行情況進行連續監測,對電費和補貼結算進行追蹤分析,確保項目信息真實有效,符合國家制定的價格、項目和補貼管理辦法。
(一)項目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時,項目業主應對項目實際容量進行申報。如在核查中發現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的,將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減補貼資金。
(二)電網企業應按確定的項目補貼電量和補貼標準兌付補貼資金。如在核查中發現超標準撥付的情況,由電網企業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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