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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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


  為便於執行《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有關任職條件問題

  (一)編輯人員的起碼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畢業。大專畢業,從事編輯工作兩年(不含一年見習期)以上,經考核,可聘任助理編輯。

  (二)技術編輯、校對人員的起碼學歷要求為中等專業學校畢業。高中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二年以上,經考核,可聘任技術設計員、三級校對。

  (三)負責技術編輯、校對方面工作的副編審,可註明「技術」二字。其條件還要求對技術編輯或校對理論有一定的研究或著譯;其職責還應承擔培養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的任務。

  (四)各級美術編輯的職務名稱,應註明「美術」二字。美術編輯的學歷、年資、外語、著譯要求與編輯人員同,此外還要求:

  (1)助理編輯(美術):掌握本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基本的業務能力和鑑賞能力,在中、高級美術編輯指導下,能完成專業工作任務。

  (2)編輯(美術):具有紮實的美術基礎理論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出版印刷業務,有較準確的鑑賞能力和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能獨立完成專業工作任務。

  (3)副編審(美術):具有較廣博的文學、美術理論知識,有較高的藝術修養和鑑別能力,有一定數量的優秀的美術作品或一定水平的美術理論著譯,能指導和解決書籍裝幀、美術創作中的關鍵問題。

  (4)編審(美術):具有廣博的文學、美術理論知識,對書籍裝幀專業、美術專業的某方面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的鑑賞水平,作品有獨特風格,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在培養人才方面有顯著成績。

  (五)編輯、出版業務不涉及外語的中、初級職務,對外語的要求可暫不作為必備條件。

  二、聘任辦法

  (一)出版專業職務的聘任或任命,須經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出版專業人員中,由行政領導聘任或任命。

  (二)原獲得職稱的合格人員,可不再評審其任職資格,直接由行政領導聘任或任命。

  (三)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主要由從事出版專業工作的專家組成。評審編輯、技術編輯、校對職務的評審委員會,要分別有高一級的專業人員參加。無條件組織評審委員會的單位,可聘請外單位專家與本單位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請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各級評審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的產生,由專業技術人員醞釀推薦,專業技術負責人提名,經主管部門同業務部門協商,同級行政領導批准。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還要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由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或授權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單位組建。

  (五)評審委員會評審專業職務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占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委員表決同意,為正式通過。

  (六)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的材料包括: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考核材料、業務自傳、著譯,及其它有關材料和證明。

  (七)美術編輯,即美術編輯、封面設計、美術創作、美術攝影等人員的職務;技術編輯,即版式設計、插圖設計、繪圖、印製等人員的職務(不含經濟管理人員)。

  三、專業職務結構

  (一)各出版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比例限額,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定員和工資增長指標制定出版單位的具體比例限額。

  (二)各級國家機關的出版管理部門可設編輯人員職務,其結構比例,按國家機關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總的結構比例要求及報批程序的規定執行。

  四、其它有關問題

  (一)對過去已獲得職稱的合格人員,應承認他們具有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根據需要聘任或任命他們擔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經過職稱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職稱,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或「待授」的人員,在這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任命工作中,也按上述規定對待。

  (二)行政領導一般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確需兼任的,必須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符合相應職務任職條件,按規定手續聘任或任命,並應履行相應的職責。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行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行政職務工資中,按較高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三)在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同時,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離休、退休的規定,對已達到規定離休、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可在確定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後,辦理離休、退休手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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