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 王兆國副委員長受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說明 2005年3月8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2005年3月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編輯]解決台灣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三大歷史任務之一。長期以來,為了發展台灣海峽兩岸關係,促進國家和平統一,我們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是,近一個時期以來,台灣當局加緊推行「台獨」分裂活動。在各種不斷升級的「台獨」分裂活動中,應引起高度警惕的是,台灣當局妄圖利用所謂「憲法」和「法律」形式,通過「公民投票」、「憲政改造」等方式,為實現「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目標提供所謂「法律」支撐,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事實表明,「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嚴重威脅着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破壞和平統一的前景,嚴重損害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嚴重威脅着台海地區乃至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必要的、適時的。
近幾年來,廣大幹部群眾、社會各界人士和海外僑胞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實現祖國統一的呼聲越來越高,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不少對台立法的議案和建議,全國政協委員也提出了不少對台立法的提案,表明制定本法是符合人民意願的。現在制定本法的條件已經具備。憲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這是制定本法的憲法依據。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特別是鄧小平同志、江澤民同志有關解決台灣問題的思想,中央一系列對台方針政策,為制定本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依據。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進行的有關研究及取得的成果,也為制定本法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二、起草本法的原則和草案的形成
[編輯]制定本法總的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貫徹中央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緊緊圍繞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這個主題,充分體現我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同時表明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堅定決心。
制定本法,必須依據上述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為了把這部法律制定好,起草本法的工作班子認真研究了近幾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和海外僑胞關於對台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吳邦國委員長又先後主持召開四個座談會,分別聽取了部分省(市)負責同志、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以及部分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意見。經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匯總研究,草擬了《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召開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及無黨派人士座談會,吳邦國委員長召開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座談會,聽取了對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對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認真審議了該草案,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票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議案,並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一)關於本法的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編輯]從當前台海兩岸關係形勢及其發展趨勢看,對「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必須予以堅決反對和遏制,否則,威脅台海地區和平穩定的根源就難以消除,兩岸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歷史機遇就會遭到破壞,台灣同胞的利益和福祉就會被斷送,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就會受損害。因此,草案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樣規定,既明確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又明確了本法的適用範圍。
(二)關於台灣問題的性質
[編輯]明確台灣問題的性質,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基點。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這是我對台工作的原則立場,受到全中國人民的擁護。台灣問題是上個世紀四十年代後期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由於種種複雜的因素,兩岸迄今尚未統一,但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地位、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並未改變。解決台灣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完全是中國的內政,關係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據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
1、體現黨的十六大有關精神並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2、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3、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三)關於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
[編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不可動搖的基礎。以一個中國為原則,體現的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追求的是和平統一目標。「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有利於台海兩岸同胞的感情融合,有利於台海地區乃至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有利於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國兩制」的構想,既體現了實現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性,又充分考慮了台灣的歷史和現實,體現了高度的靈活性。因此,草案規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維護台海地區和平穩定,促進兩岸共同發展、共同繁榮,是兩岸同胞的共同願望,符合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為此,草案規定,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居民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實現國家和平統一,需要推動台海兩岸協商和談判,並為協商和談判提供廣闊的空間。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什麼問題都可以談。草案明確規定:一是,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二是,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以及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進行協商和談判。
(四)關於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
[編輯]我們一貫主張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台灣同胞是我們的手足兄弟,沒有人比我們更希望通過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和平統一即使只有一線希望,我們也要盡最大的努力爭取而絕不會放棄。同時,必須明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我們國家、民族的核心利益,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我們從來沒有承諾過放棄使用武力。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容忍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有權採取必要的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採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國家、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我們在和平統一的努力完全無效的情況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後選擇。草案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草案同時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本法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這裡需要強調,如果「台獨」分裂勢力一意孤行,迫使我們不得不作出最後選擇,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完全是針對「台獨」分裂勢力的,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的。草案明確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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