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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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釋法案文(建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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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作以下說明。
一、背景情況
[編輯]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落實維護國家安全責任,認真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香港國安法發揮強大震懾作用,推動香港局勢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
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是香港國安法出台後香港司法機構正在處理的一起國家安全案件。2022年10月19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英國大律師蒂姆·歐文通過「專案認許」(香港特區《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規定,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經法庭允許可以擔任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途徑代理黎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連續駁回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反對歐文代理黎案的有關申請。海外律師代理黎案,是關係到香港國安法實施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原則問題。
二、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的有關考慮
[編輯]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國務院已於11月26日向李家超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行政長官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區國安委」)工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11月28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向國務院呈報了《關於黎智英案所涉香港國安法有關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報告》提出,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可能引致外部勢力干預,離港後泄密或泄露案情而無法追責,引發國家安全風險,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建議由中央從憲制層面解決,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解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特區層面無法解決有關問題的情況下,提交報告並提出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的建議,是適當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是必要的、適當的:
第一,有利於樹立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律程序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可以規範依香港國安法審理本案的司法程序,強化特區國安委的權力和責任,推動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
第二,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和充分的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專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香港國安法適用問題,產生了重大的分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闡明立法原意和目的,是必要的、適當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從。
第三,具有牢固的社會基礎。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解釋香港基本法,在釋法程序和形式上積累了成熟的經驗,香港司法系統和社會各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認受度高,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香港社會普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存有期待,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和香港法律專業人士等紛紛表態支持,認為釋法是釐清香港國安法原意、消除國家安全風險、完善香港法治的重要途徑。香港司法機構和大律師公會、律師會也均公開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
三、具體釋法請求
[編輯]為釐清香港國安法的原意,特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明確特區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家安全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有關行為,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特區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上述法律解釋,將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特區國安委的法定責任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行政長官的權力結合起來,有效解決當前關於海外不具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能否擔任國家安全案件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爭議。同時,明確特區國安委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判斷權和決定權,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履職,並為將來處理類似問題建立機制。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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