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奧林匹克數學》一書使用「奧林匹克」字樣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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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奧林匹克數學》一書使用「奧林匹克」字樣的函
商標函(2003)5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2003年10月9日
原文取自[1]
關於《奧林匹克數學》一書使用「奧林匹克」字樣的函
商標函(2003)50號

新聞出版總署政策法規司:

你署2003年9月3日《關於請明確〈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調整範圍的函》(新出法函[2003]013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為商業目的或潛在商業目的,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銷售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均屬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行為。

國際數學奧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Mathematical Olympiad ,簡稱IMO)、國際物理奧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Physics Olympiad ,簡稱IPHO)和國際化學奧林匹克(The International Chemistry Olympiad ,簡稱ICHO)是世界上規模和影響較大的中學生學科競賽活動,該名稱經過長期使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奧林匹克標誌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在書籍上把「奧林匹克」或「OLYMPIC」等字樣與「數學」、「物理」、「化學」(含英文)連用,不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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