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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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沈春耀
2019年12月23日於北京市西城區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3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

  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後,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拆分審議。目前,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個分編草案已經全部完成了二審,其中,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三個分編草案完成了三審。根據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到2019年12月,將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總則同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經常委會二審或三審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均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在北京召開多個座談會,分別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併到北京、天津、山東、浙江等地進行調研,了解實際情況,聽取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27日至2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將2017年已經出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編入草案,重新編排條文序號,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等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6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

  1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請示》的匯報,原則同意請示,並就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會後,根據黨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對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現將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民法總則編入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總則編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總則編草案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後部分規定。

  二、物權編

  物權編草案共5個分編、20章、258條。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主要是:

  (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建議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居住權的設立和期間等規定予以進一步完善,以使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該章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二是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八條)。三是進一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七十條)。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有的專家學者、單位提出,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議完善上述規定,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民法典草案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八條)

  三、合同編

  合同編草案共3個分編、29章、526條。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主要是:

  (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有的專家學者提出,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在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由於合同不能履行而導致的僵局問題,但規定違約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與嚴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議刪去。對個別合同僵局問題,可以考慮通過適用情勢變更規則或者其他途徑解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提出,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款規定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三)有的專家學者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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