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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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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
2018年11月2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

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於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二、對於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三、對於扣繳單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後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扣除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實,並向扣繳單位做好宣傳輔導,儘快給予解決,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投訴電話:12366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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