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控制描寫犯罪內容的文字作品出版的通知
國家出版局關於嚴格控制描寫犯罪內容的文學作品出版的通知 國家出版局 1985年10月12日 |
近來,隨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在全國展開,以宣傳法制為內容的文學作品的出版日益增多。有些出版社出版的這部分圖書,由於指導思想明確,注重社會效果,對於進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起了好的作用。但是,有些出版社業務指導思想混亂,偏離黨的出版方針,單純以盈利為目的,以「法制宣傳」為名,出版各種專事描寫兇殺、強姦、偷盜、淫亂等犯罪活動詳細過程的「奇案」、「案例」等以招徠讀者,在社會上特別在青少年中引起了惡劣影響。人們稱這種粗製濫造的所謂法制文學為「犯罪文學」、「教唆文學」。目前,這類圖書還有泛濫之勢。這實際上是對法制宣傳的干擾和損害。為使出版宣傳法制的文學作品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有關出版社要認真領會中央關於開展法制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活動的精神實質,出版宣傳法律和法制教育的圖書。關於出版這一內容的文學讀物要以社會效果為唯一準則,特別注意思想性和教育性,對題材要嚴肅認真地把關。
二、專事描寫各種兇殺、強姦、偷盜、淫亂等犯罪活動詳細過程的「奇案」、「案例」,以及根據這種內容改編的連環畫,出版社不得安排出版。為使以法制教育為內容的文學讀物的出版工作健康發展,這類選題必須事先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我局備查。新增選題必須及時補報。出版社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審核這類書稿,同意後出版社才能出版。
三、各地以宣傳法制為內容的文學作品和連環畫只能由專業的文藝出版社和美術出版社出版(沒有文藝、美術出版社的省、自治區、文學作品可由人民出版社承擔,連環畫由有關出版局、社指定一家有美術編輯室的出版社承擔),其他出版社均不得出版;法律專業出版社,也不得超越專業分工,出版這類題材的文藝圖書。
四、經上報主管部門認真審核批准出版的這類圖書,應交新華書店發行,自辦發行的要和新華書店協商取得同意;集體和個體發行單位可以零售,但不得辦理批發業務,並將情況報送我局。
五、這類圖書一律不得搞協作出版。凡今年5月2日文化部《關於開展協作出版業務的補充通知》下達後安排的這類圖書的協作出版項目,均屬違反規定,應予撤銷。
六、各地出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這類圖書的出版管理。自文到之日起,應對本地有關出版社目前已安排的這類選題的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規定或內容不健康的作品要堅決調整,並將有關清理情況書面報告我局。中央有關出版社亦請照此辦理。
七、目前,非出版單位濫編濫印這類圖書的情況較多。各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公安部門等從嚴查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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