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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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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機製發〔2020〕1號 關於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肺炎機製發〔2020〕2號
2020年1月23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肺炎機製發〔20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和擴散,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各類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海關、邊檢、民航、鐵路等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通過交通工具造成傳播的問題,在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下,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暢通溝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切實降低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風險,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蔓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協調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等有關部門(單位),嚴格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設立留驗站,配備必要的人員、設備和條件並制定留驗預案。留驗站負責對交通工具上發現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進行留驗觀察和隔離治療,不得拒收。

三、各地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等部門(單位)要制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應急處理預案。在火車、汽車、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發現病例或疑似病例後,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設有留驗站的城市的車站、港口客運站、目的地機場做好留驗準備。同時,督促有關運營企業立即在交通工具上採取隔離、通風、消毒等措施,對與病例同艙或同一車廂的乘客和其他與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信息通過實名購票或調查登記向衛生健康部門提供,全力配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必要的醫學檢查等工作。

四、留驗站所在地的衛生健康部門要開展醫護人員培訓,認真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留驗觀察、隔離治療和追蹤管理等工作。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向各地和相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五、各地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等部門(單位)要做好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和車站、機場、港口客運站等重點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消毒物品,因地制宜落實通風、消毒等防病措施。海關要做好出入境航空器、船舶、列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和人員的衛生檢疫,防範疫情輸入和流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立即轉運至地方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做好密切接觸者排查,相關信息通報地方衛生健康部門。邊檢機關要配合海關開展工作,嚴密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員邊防檢查,協助做好防控工作。

六、各地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等部門(單位)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等相關場所嚴格落實旅客體溫篩檢等防控措施,重點加強對來自武漢人員的體溫檢測並建立健康卡制度,登記相關健康信息和聯繫方式,做好健康提醒,提示出現發熱、咳嗽等相關症狀後及時就醫。一旦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應當勸阻其登乘,並立即通知檢疫機關或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要對當地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等重點場所的防疫工作加強指導。

七、各地公安、交通運輸、海關、邊檢、民航、鐵路等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相關調查工作,協助尋找需要追蹤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

八、各地公安、交通運輸、海關、邊檢、民航、鐵路等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旅客和本系統員工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識宣傳教育,增強防護意識和能力。為旅客直接服務的工作人員應佩戴口罩。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保障防護用品和消毒用品的供應,並向社會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留驗站的設置地點和聯繫方式,對留驗站的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2020年1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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