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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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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37號
2018年11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財政部網站

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

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長期穩定發展,現就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二、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後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按照現行股權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執行,以股票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託管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股票託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具體徵收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在登記結算系統內明確區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財政、稅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11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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