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盧旺達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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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盧旺達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1年11月12日於基加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旺達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的利益和願望,決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堅決支持盧旺達共和國政府反對新殖民主義、維護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的鬥爭;支持盧旺達共和國政府在各國人民之間奉行的和平合作政策。

盧旺達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

兩國政府同意發展兩國之間的外交、和平和經濟、技術合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使
仲曦東
(簽字)

盧旺達共和國政府經濟、技術
和財政事務協調部長
德·加斯翁加
(簽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基加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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