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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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2年2月14日於紐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和墨西哥合眾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在各自政府授權下進行談判,結果達成如下協議:

一、按照各國在法律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進行侵略以及不干涉它們的內政或對外事務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決定自即日起建立外交關係,並儘快地互派大使。

二、中國政府和墨西哥政府同意,在平等和對等的基礎上並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首都為對方建立外交代表機構及其履行職務互相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三、中國政府支持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家關於建立拉丁美洲無核武器區的正義立場,並主張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家作出不對這一地區和這些國家使用核武器的保證。墨西哥政府讚賞地注意到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
常駐聯合國代表
黃華
(簽字)

墨西哥合眾國
常駐聯合國代表
阿方索·加西亞·羅夫萊斯
(簽字)

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四日於紐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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