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 (人民日報)
← | 1978年修憲報告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 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彭真 1982年11月26日 (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
|
我受葉劍英主任委員的委託,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作關於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
現行憲法是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從那時以來的幾年,正是我們國家處在歷史性轉變的重要時期。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國家領導全國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深入總結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恢復並根據新情況制訂一系列正確的方針和政策,使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行憲法在許多方面已經同現實的情況和國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適應,有必要對它進行全面的修改。中國共產黨去年召開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今年召開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文件,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為憲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這次憲法的修改、討論工作前後進行了兩年之久,是做得相當認真、慎重和周到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主持修改現行憲法。憲法修改委員會和它的秘書處成立以後,經過廣泛徵集和認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於今年2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用九天的時間對那個討論稿進行了討論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政協常委會部分委員、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領導人,中共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人民解放軍各領導機關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負責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見。4月,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又進行了九天的討論並通過了憲法修改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布,交付全國各族人民討論。
這次全民討論的規模之大、參加人數之多、影響之廣,足以表明全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熱情的高漲。通過全民討論,發揚民主,使憲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眾的智慧。這次全民討論,實際上也是一次全國範圍的群眾性的法制教育,增強了幹部和群眾遵守憲法和維護憲法尊嚴的自覺性。討論中普遍認為,這個憲法修改草案科學地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國情,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的。全民討論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種類型的意見和建議。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草案又進行了一次修改。許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見都得到採納,原來草案的基本內容沒有變動,具體規定作了許多補充和修改,總共有近百處,純屬文字的改動還沒有計算在內。還有一些意見,雖然是好的,但實施的條件不具備、經驗不夠成熟,或者宜於寫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寫進國家的根本大法,因而沒有寫上。這個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歷時五天逐條討論,又作了一些修改,於11月23日在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現在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這次修改憲法是按照什麼指導思想進行的呢?
[編輯]憲法修改草案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的政治基礎,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
憲法修改草案的《序言》回顧了一百多年來中國革命的歷史。《序言》指出,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其中有4件最重大的歷史事件。除了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孫中山先生領導的以外,其他3件都是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的。這3件大事是: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延續幾千年的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基本上形成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辛亥革命有重大的歷史意義,但那次革命沒有完成中國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務。以後的3件大事,使中國人民的命運,使中國社會和國家的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從這些偉大的歷史變革中,中國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結論是: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四項基本原則既反映了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發展規律,又是中國億萬人民在長期鬥爭中作出的決定性選擇。
在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制度以後,歷史進入新的發展時期。新時期的基本特點是,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整體已經消滅,階級鬥爭不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國家工作的重點和方針,必須適應這個基本特點作出重大的改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必須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的道路。從50年代中期開始,我們尋找這條正確道路,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也犯過許多錯誤。「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和延續,是極嚴重的錯誤。我們犯錯誤,當然不是由于堅持了四項基本原則,而是由於沒有正確地執行這些原則。至於「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那完全是打着這些原則的旗號,根本背叛這些原則。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和糾正「文化大革命」的錯誤,都是四項基本原則的勝利。現在,我們完成了指導思想上的撥亂反正,確立了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正確綱領。這對於我們國家的興旺發達,具有非常重大和深遠的意義。實現這一歷史性轉變的過程,就是恢復四項基本原則的本來面目,堅持和發展四項基本原則的過程。四項基本原則在新的歷史時期得到了極大的充實,具有更加豐富和新鮮的內容。
撥亂反正的一項重大戰略方針,就是把國家的工作重點堅決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一切工作都要圍繞這個重點,為這個重點服務。國家的鞏固強盛,社會的安定繁榮,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終都取決於生產的發展,取決於現代化建設的成功。今後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這個戰略方針,除非敵人大規模入侵;即使那時,也必須進行為戰爭所需要和實際可能的經濟建設。把這個方針記載在憲法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強調以經濟建設作為工作重點的同時,還必須充分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充分重視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憲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明確規定,「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全國各族人民一定要齊心協力為實現這個偉大任務而奮鬥!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是一部很好的憲法。但是,那時我國還剛剛開始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現在我們國家和社會的情況已經有了很大變化,1954年憲法當然不能完全適用於現在。這個憲法修改草案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充分注意總結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也注意吸取國際的經驗;既考慮到當前的現實,又考慮到發展的前景。因此,我們這次代表大會一定能夠制定出一部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新憲法。
現在,我就憲法修改草案的基本內容,聯繫全民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問題,作一些說明。
一、關於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編輯]憲法修改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關於我們國家性質的規定,是我國的國體。
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憲法修改草案在《序言》裡指明了這一點。無產階級專政在不同國家可以有不同形式,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所創造的適合我國情況和革命傳統的一種形式。在1949年《共同綱領》中,在1954年憲法中,在1956年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文件中,我們一直把我國的國家政權稱為人民民主專政。現在的憲法修改草案仍然這樣規定。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它在總人口中是少數,但有廣大農民作為鞏固的同盟者,並且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形成了共產黨領導的極其廣泛的統一戰線。我們國家能夠在最廣大的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專政的對象只是極少數人。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確切地表明我國的這種階級狀況和政權的廣泛基礎,明白地表示出我們國家政權的民主性質。
對於現在的憲法修改草案規定的人民民主專政,不能理解為只是簡單地恢復1954年憲法的提法和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初期,人民民主專政是同過渡時期的情況和任務相適應的。那個時候,國家政權的主要任務是繼續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進而實行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實現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在社會主義制度確立以後,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任務,主要是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領導和組織社會主義建設。組成這個政權的階級結構,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工人階級隊伍進一步壯大,人數增長了許多倍,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比重進一步增大。廣大農民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從個體農民變成集體農民。知識分子的人數也增長了許多倍,從總體上說,他們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剝削階級已經不再存在,原來這些階級的成員絕大多數已經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在建設社會主義的事業中,工人、農民、知識分子是三支基本的社會力量。憲法修改草案根據全民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在《序言》中概括地加寫了:「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這裡,把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並列,是從勞動方式上講的。那麼,為什麼草案第一條不提「工人、農民、知識分子聯盟」?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知識分子和工人、農民的差別並不是階級的差別,就他們對生產資料的占有狀況即階級性質來說,知識分子並不是工人、農民以外的一個階級。這一條是規定我國的國家性質即國體,是從階級關係上講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這裡就包括了廣大的知識分子在內。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在我國,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修改草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草案並具體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十億人民掌握國家權力,是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證,也是我們的國家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的可靠保證。
憲法修改草案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總綱》關於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的原則規定的延伸。我們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從法律上和事實上保證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真實的自由和權利。草案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我國的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全國人民制定的,是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在這樣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實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恢復這項規定是十分必要的。這是保證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實施的一條基本原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在剝削階級消滅以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在總人口中的比重日益擴大。據1981年全國縣級直接選舉統計,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占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97%,這充分說明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根據歷史的經驗和「文化大革命」的教訓,草案關於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的規定,不僅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內容,而且規定得更加切實和明確,還增加了新的內容。例如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條文,是新增加的;關於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以及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等等,都比過去規定得更加具體。為了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逐步擴大,草案還規定了國家相應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世界上從來不存在什麼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權利。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同公民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發展,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實保障和充分實現。因此憲法修改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憲法修改草案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這個基本原則,草案規定了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應盡的各項義務。大家都遵守和履行公民的這些基本義務,才能保障大家都享受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人民民主專政,除了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的一面,還有全體人民對於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一面。在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消滅以後,專政的對象已經不是完整的反動階級,人數也大為減少。但是,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並且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我國人民對於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還必須進行鬥爭。因此,國家的專政職能還不能取消。依照憲法和法律,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打擊經濟領域和其他領域的蓄意破壞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嚴重犯罪分子,都屬於國家的專政職能。堅持這種專政的職能,是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保障,也是保衛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所必需的。
二、關於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編輯]憲法修改草案正確地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在我國已經確立起來和正在發展壯大的事實,肯定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我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兩種形式。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這是保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沿着社會主義方向前進,保證個體經濟為社會主義服務,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符合於勞動人民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決定性條件。草案規定,在自然資源中,礦藏、水流完全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除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以外,都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某些資源,經國家允許,還可以劃出一定範圍由集體經濟組織以至個人使用。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我國農村的主要經濟形式,它適合於我國現階段農業生產力的狀況。在農村,除了人民公社的形式以外,還存在和發展着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在城鎮,也不能由國營經濟包辦一切,無論是在商業和服務業中,還是在手工業、工業、建築業和運輸業等行業中,都有相當的部分適合於發展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關於土地的所有權問題,憲法修改草案從我國的現實狀況出發,作出了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戶長期使用,但是不屬於農戶私有。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實行徵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些原則規定,對於保證國家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特別是保證農業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具有重大的意義。這裡需要說明一下,草案第十條中原來是把鎮的土地和農村、城市郊區一律看待的。全民討論中有人指出,全國各地情況不同,有些地方鎮的建制較大,今後還要發展,實際上是小城市。因此刪去了有關鎮的規定。鎮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在城市和農村,勞動者個體經濟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有必要存在並有一定程度的發展。憲法修改草案確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通過行政管理,對個體經濟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草案還規定:「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總起來說,國營、集體和個體這三種經濟,各在一定範圍內有其優越性,雖然它們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是不可缺少的。個體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不大,它的存在並不妨礙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和它的順利發展。我們要在堅持國營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以利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繁榮。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確立,為消除社會生產的無政府狀態,實行計劃經濟,提供了客觀的可能性。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於資本主義制度的重要標誌。我國的國民經濟必須有計劃地發展,而計劃管理體制又必須適合於我國存在着多種經濟形式的具體情況和經濟發展的現實水平。憲法修改草案在明確肯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的同時,規定「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這就是說,國家應當把基本的生產和流通納入統一的計劃,包括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至於在統一計劃以外的其他產品,則允許生產這些產品的企業根據市場供求的變化靈活地自行安排生產。為了保證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國家計劃的權威性,草案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
鑑於過去國家在計劃管理上存在着統得過多、過死的毛病,除了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多種計劃形式以外,還需要把國家計劃的統一領導和生產單位的自主性結合起來,給企業以不同範圍的自主權。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此外,草案還規定要「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所有這些,對於調動生產單位和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搞活經濟,群策群力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的意義。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確立,消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憲法修改草案再一次把它肯定下來。按勞分配是同各盡所能相聯繫的。實行按勞分配,應當從思想上要求勞動者並且從物質利益上鼓勵勞動者盡其所能地為社會勞動。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固然還沒有條件使所有人的才能都得到全面的發展,但是同剝削制度的社會相比,勞動的性質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草案規定:「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從社會方面來說,勞動是有計劃有組織的,既要使勞動者按照他們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應得的報酬,又要為勞動者發展他們的才能儘可能地創造條件。
我國經濟比較落後,要儘快改變這種狀況,把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國家,必須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充分動員廣大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同時,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經濟技術文化發展很不平衡。我們的社會主義經濟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既要是統一的、又要是多樣的。這樣做有利於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部門、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做到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憲法修改草案是本着這樣的精神來規定有關經濟方面的條文的。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的改革,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今後還要全面、深入地進行下去。草案有關規定為這種改革確定了原則。按照這個方向前進,我們一定能夠建設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使我國逐步地富強起來。
三、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編輯]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努力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我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一項根本任務。充實了有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條款,是這次修改憲法的重要進展之一。
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文化建設這個方面,這次憲法修改草案的《總綱》,根據全民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將教育、科學、衛生體育、文化各自單列一條。這比原來草案中合為一條,加重了份量,也充實了內容。
教育的發展,一方面要努力普及,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以促進工人、農民的知識化和幹部隊伍的知識化,擴大知識分子隊伍,培養各種專業人才。這不僅是整個科學文化發展的基礎和人民群眾思想覺悟提高的條件,而且是物質文明發展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接受教育,是公民應享有權利,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包括適齡兒童接受初等教育的義務,還包括成年勞動者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的義務,以及就業前的公民接受勞動就業訓練的義務。我國文化比較落後,為了較好地發展教育,既要靠正規的學校教育,又要靠各種形式的業餘教育。國家一定要用足夠的力量舉辦教育事業,同時又要發動各種社會力量,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以至經國家批准的私人辦學者,採取多種形式和依靠廣大群眾來舉辦教育事業。科學技術現代化是四個現代化的關鍵。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發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普及工作,對於社會主義建設有極大的重要性。衛生和體育事業對於保護人民健康、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學習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性,文學藝術、新聞、出版等各項文化事業對於豐富和提高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性,都是很明顯的。它們的發展,也不能單靠國家的力量,都需要依靠各種社會力量,需要開展廣泛的群眾性的活動。這些原則和要求,都已寫進了有關條文。
文化建設的條文中沒有寫「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這是考慮到:第一,作為公民的權利,憲法修改草案已經寫了言論、出版自由,寫了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就是說,已經用法律的語言,並且從更廣的角度,表達了這個方針的內容;第二,科學和文化工作中,除了這項方針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基本方針,不必要也不可能一一寫入憲法。當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我們國家指導科學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針之一,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以促進社會主義的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這是沒有疑問的。
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思想建設這個方面,首先應當提到,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們的根本指導思想,這已經作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寫在憲法修改草案的《序言》中。
憲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這就是要努力使越來越多的公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公民,從而樹立起新的社會道德風尚,形成我們民族的革命的朝氣蓬勃的精神面貌。
這一條還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這是建國初期的《共同綱領》中關於國民公德的「五愛」要求的發展。《共同綱領》中提出的「五愛」要求,鮮明、樸實,起過很好的教育作用,廣大人民對它有深刻的印象。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還沒有向全國人民提出「愛社會主義」的要求。現在,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因此原來「五愛」中的「愛護公共財物」現在改為「愛社會主義」。「愛社會主義」不是抽象的,愛護公共財物正是愛社會主義的一項重要內容。
這一條還提出要在人民中進行共產主義的思想教育。共產主義思想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核心。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同志就明確地指出:「當作國民文化的方針來說,居於指導地位的是共產主義的思想」。現在,我們已經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就應該而且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和全體規模上加強對幹部和群眾的共產主義教育,只有這樣才能指導我們的現代化建設堅持社會主義的方向,使我們社會的發展保持前進的目標和精神的動力。共產主義的思想教育應該體現在幫助越來越多的公民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培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勞動態度和工作態度,把個人利益同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結合起來,把目前利益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並使個人的目前的利益服從共同的長遠的利益。這種教育當然不是要超越歷史發展的階段去推行只有在生產力高度發展的共產主義高級階段才能實行的經濟和社會制度。相反,這種教育必須同現階段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堅持實行按勞分配和明確的經濟責任制等各項社會主義原則相結合,也只有在這樣的思想教育的指導下,各項社會主義的原則和政策才能得到充分的和正確的貫徹。
這一條還規定要「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從而提出了思想戰線上的鬥爭任務。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環境,這個鬥爭任務是長期的,決不可以稍有鬆懈。
這裡還要說明一點:憲法修改草案中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許多條款,實際上同時包含着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裡,思想教育、社會輿論、道德要求和法律規定,這幾個方面是相互結合的。我們的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的權利,同時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為國家和社會主人翁的自覺性,正確地維護和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尊重他人的權利不可分離。這就要求每個公民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維護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具有法律強制的性質,但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為主人翁對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的責任感,自覺地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包括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遵守憲法、法律、紀律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的義務,等等。提高這樣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按照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原則來處理公民個人同國家和社會的關係、同其他公民的關係,建立同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相適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養成社會主義的公民意識,正是在全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
四、關於國家機構
[編輯]憲法修改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和我國三十多年來政權建設的經驗,草案對國家機構作了許多重要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原來屬於全國人大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委會行使,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和加強它的組織。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除基本法律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以外,其他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人大常委會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實際上將有相當數量的委員是專職的。為了加強全國人大的工作,還將增設一些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二)恢復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建國以來的實踐證明,設立國家主席對健全國家體制是必要的,也比較符合我國各族人民的習慣和願望。
(三)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軍委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對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負責。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人民解放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就是國家的軍隊。憲法修改草案總結了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根據我國現在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恰當地規定了軍隊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在國家的中央軍委成立以後,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並不會改變。《序言》裡明確肯定了黨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作用,當然也包括黨對軍隊的領導。
(四)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部長、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
為了加強對財政、財務活動的監督,國務院增設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相應地設立審計機關。
(五)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的建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省、直轄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民族自治地方。
(六)改變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體制,設立鄉政權。人民公社將只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這種改變將有利於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也有利於集體經濟的發展。至於政社分開的具體實施,這是一件細緻的工作,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不要草率行事。
我國長期行之有效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地位和作用,現在列入了憲法。
(七)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等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這就取消了實際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的終身制。
現在,着重說明一下作出這些規定所遵循的方向和所體現的要求。
第一,使全體人民能夠更好地行使國家權力。
我們國家政治體制的改革和國家機構的設置,都應當是從政治上和組織上保證全體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根據這個原則,從中央來說,主要是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國大人多,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宜太少;但是人數多了,又不便於進行經常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關,它的組成人員也可以說是人大的常務代表,人數少,可以經常開會,進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經常工作。所以適當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是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辦法。從地方來說,主要是加強各級地方政權(包括基層政權)的民主基礎,同時適當擴大他們的職權,以便各地能夠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因地制宜地發展本地的建設事業。在基層社會生活中,還要加強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建設,以便發動群眾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現這些規定,將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全民討論中,有人提出,在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時,應當充分保證全國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這個意見是對的。因此,憲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七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第三項原來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現在加上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這樣的限制。在第六十二條關於全國人大的職權又加上了第十一項,即「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使國家機關能夠更有效地領導和組織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權限的規定,要體現這樣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策上,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充分討論,民主決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它們的貫徹執行上,必須實行嚴格的責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這種責任制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證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是不可缺少的。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作出決定以後,只有這些決定得到行政機關的迅速有效的執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實現。
第三,使各個國家機關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形成了全體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因此,我們國家可以而且必須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同時在這個前提下,對於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的領導權,也都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能夠協調一致地工作。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由全國人大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和其他國家機關都在他們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進行工作。國家機構的這種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可以使國家的各項工作有效地進行。
當前我國正在進行國家機構的改革,憲法修改草案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反映了這方面改革的方針和成果,並將推動這方面的改革繼續前進。
五、關於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
[編輯]建國30多年來的歷史表明,我國已經實現的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對於我們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對於整個中華民族的興旺發達,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說的:「國家的統一,人民的團結,國內各民族的團結,這是我們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
現在,我們偉大的祖國還有未完成的統一事業,需要我們去努力完成。憲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近30多年台灣同祖國的分離,完全是違反我們民族利益和人民要求的。早日結束這種分裂局面,無論對於台灣地方和整個祖國的繁榮富強,對於維護遠東和世界和平,都是極為有利的。這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任何黨派、勢力和個人都無法抗拒。這是中國的內政,任何外國都無權干預。去年國慶節前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同志發表談話指出,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包括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等等。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的需要,憲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在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方面,我們是決不含糊的。同時,在具體政策、措施方面,我們又有很大的靈活性,充分照顧台灣地方的現實情況和台灣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願。這是我們處理這類問題的基本立場。
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是中國共產黨和我們國家奉行的基本原則。建國30多年來在這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其間也犯過「左」的錯誤,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中,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被歪曲和破壞,許多少數民族幹部和群眾受到傷害,是一個嚴重的教訓。這次修改憲法,高度重視總結這方面的歷史經驗,吸取近幾年民族工作中撥亂反正的重大成果。
憲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指出:「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因為它們都是損害民族團結的。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反對大漢族主義,這是由漢族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在全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中有最大影響這一現實情況所決定的。漢族同志在警惕和克服大漢族主義方面,應當高度自覺和經常注意。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和反對大民族主義一樣,對於保證國內各民族團結也是必需的。但是在這方面過去有嚴重擴大化的錯誤,一是反對了許多並沒有犯地方民族主義錯誤的同志,二是把思想認識的錯誤當作敵我矛盾來處理。如同大民族主義一樣,地方民族主義也是思想認識範圍的問題,除了勾結外國勢力進行叛亂和分裂活動的以外,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應當正確地進行,主要靠思想教育和各項必要的政治、經濟、文化措施。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經過實踐考驗適合我國國情的正確制度。我國是中華各民族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放前共同遭受帝國主義的侵略,使漢族人民與少數民族人民結成了患難相助的緊密聯繫。建國後在共同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結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幫助的親密關係。在統一的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加速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又能抵禦外來的侵略和顛覆,保障整個國家的獨立和繁榮。所以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這是完全符合全國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
這次修改憲法,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規定,不但恢復了1954年憲法中一些重要的原則,而且根據國家情況的變化增加了新的內容。憲法修改草案在《國家機構》的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中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草案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民主權利的精神。
六、關於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
[編輯]憲法修改草案在《序言》中規定了我國的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這就是獨立自主,就是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就是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我國堅持這樣的對外政策的原則是由我國的國家和社會性質決定的。中國人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一百年的苦難歷程中深深懂得,沒有國家的獨立,就不可能有人民的民主權利,不可能建設一個富強的國家。中國人民從長期的革命和建設的過程中,又深深懂得,中國人民的命運是同世界人民的命運息息相關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從根本上消滅了我國屈服於任何外國壓迫的社會根源,也從根本上消除了以任何形式對外實行侵略的社會根源。現在的世界處於劇烈的動盪不安中,今後只要世界上還存在着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動盪不安的局面就不會終止。在我國外部無論出現什麼情況,我們一定要堅持獨立自主的政策,如同鄧小平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說:「任何外國不要指望中國做他們的附庸,不要指望中國會吞下損害我國利益的苦果。」我們也一定要堅持以平等態度對待一切大小國家,始終不渝地同一切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以及其他一切維護世界和平的國家和人民站在一起。中國永遠不稱霸,也絕不允許任何霸權主義者壓在我們的頭上。
在獨立自主的原則下對外開放,是我國已經實行並將堅持實行的政策。我國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繼續擴大同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和文化交流。外國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經濟組織進行經濟合作,這在憲法修改草案中作了規定。當然,在中國境內的任何外國經濟組織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也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我國根據國際的通例維護在外國居住的中國籍僑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同時要求他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同所在國的人民和睦相處。我國對於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給以保護,同時要求他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這些也都載明在憲法修改草案中。
中國人民為爭得和維護國家的獨立自主的權利,進行過長期艱難的鬥爭。我國的對外政策代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的。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家要在廣大人民中既進行愛國主義的教育,也進行國際主義的教育。我們一定要使中國人民中的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的傳統代代相傳,這是堅持我國的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的根本保證。
各位代表!憲法修改草案經過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正式通過以後,就要作為具有最大權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大法,付諸實施了。它將成為我國新的歷史時期治國安幫的總章程。我們相信,新的憲法必定能夠得到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序言》總結建國以來制定和執行憲法的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明確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都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胡耀邦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莊嚴宣告:「特別要教育和監督廣大黨員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新黨章關於『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規定,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從中央到基層,一切黨組織和黨員的活動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牴觸。」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已經深知,憲法的權威關係到政治的安定和國家的命運,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我們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命運由覺悟了的人民來掌握。中國共產黨是代表中國人民利益,執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階級政黨,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國共產黨對這次憲法修改工作十分重視,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都專門討論過。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的成員大都是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委員,中共中央的意見已經充分地反映在憲法修改草案中。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了新憲法,中國共產黨也將同全國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一道,共同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憲法通過以後,要採取各種形式廣泛地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十億人民養成人人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慣,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行為進行鬥爭,這是一個偉大的力量。體現了人民意志和中國共產黨的正確主張的新憲法,又由全體人民和中國共產黨的努力來保證它的實施,就一定能夠在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勝利發展中發揮偉大的作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