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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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公告
1995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一種,持上述護照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此外,按照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辦理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有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開始通過外交或其他途徑向世界各國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樣本及有關說明材料,並積極準備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事宜進行商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希望各國和地區積極考慮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的待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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