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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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9號 1988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關於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
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9號
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
你公司中農信〔1988〕003號文收悉。
國務院同意你公司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總公司和直屬企業人員出國(包括赴港、澳地區)及邀請外商來華事項;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訪須經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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