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預算單位2019年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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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預算單位2019年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8〕95號
2018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中央預算單位2019年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8〕9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於編制2019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國發〔2018〕40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現將中央預算單位2019年預算執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2019年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一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關鍵時期。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積極財政政策要更加積極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提高預算執行管理水平,強化預算單位作為預算執行主體的地位;夯實國庫集中支付基礎工作;嚴控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規範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落實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做好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和收繳管理工作;強化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運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夯實國庫集中支付基礎工作

(二)預算單位要加強預算執行事前規劃,並嚴格依據本單位預算指標和實際用款需求編制用款計劃,提高用款計劃編報的準確性。用款計劃中的資金支付方式由預算單位根據資金使用預計情況編制,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上報調整用款計劃。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不得代替所屬預算單位編制用款計劃,不得硬性規定所屬預算單位用款計劃中的資金支付方式。

(三)預算單位在實際使用資金時,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支付方式劃分標準自行選擇對應的資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規定外,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1.納入財政統發範圍的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及財政部規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2.未納入財政統發範圍的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住房改革支出,日常運行的水費、電費、應由單位承擔的支付給供熱企業的取暖費,需兌換外匯進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經財政部批准後的其他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四)繼續做好零餘額賬戶管理工作。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中央預算單位原則上都應開設零餘額賬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範圍。中央預算單位所屬異地、異址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以及預算未單列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以由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審核同意,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

(五)不涉及機構改革的中央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涉及機構改革且2018年度已完成預算執行調整的中央部門,要以辦公廳(財務部門)名義向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申報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財政部將以辦公廳名義發文確認;上述中央部門在年初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申報環節不允許申請調整國庫集中支付結餘,如確需調整,由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中,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以部發文申請。

涉及機構改革且2018年未完成預算執行調整的中央部門,要以部發文向財政部申報國庫集中支付結餘,並按照原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申請將機構改革涉及的國庫集中支付結餘劃出或劃入,財政部將以部發文予以批覆確認;如需調整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支出功能分類科目或繳回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由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中,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以部發文申請。

三、嚴控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六)預算單位不得違規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下列支出除外:

1.依照《財政部 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等制度規定,按合同約定需向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2.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住房改革支出、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金,以及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中的代扣事項;

3.暫不能通過零餘額賬戶委託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水費、電費、取暖費等;

4.報經財政部審核批准的歸墊資金和其他資金。

(七)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嚴控制從上級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向基層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年初原則上應將全部預算細化到基層用款單位,確實無法細化到基層用款單位的,應在執行中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對預算進行細化,並依據細化調整後的預算進行資金支付。

四、規範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

(八)各部門各單位要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的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開展資金存放要遵循依法合規、公正透明、安全優先、科學評估、權責統一的原則,防範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

(九)各部門各單位開展資金存放,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庫〔2017〕17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的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採用綜合評分法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各部門各單位有關領導幹部要嚴格按規定實行利益迴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工作。

(十)中央部門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在本部門範圍內組織開展一次資金存放管理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指導意見》和《實施辦法》進行全面自查,重點檢查賬戶開設依據、賬戶核算資金性質、開戶銀行選擇方式、開戶銀行是否按規定出具廉政承諾書以及是否實行利益迴避制度等。中央部門應於2019年8月3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監督檢查情況報告,財政部將根據情況對中央部門資金存放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五、落實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

(十一)各部門各單位要繼續按照財政部關於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有關要求,在支付指令中準確填寫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會計核算使用部門預算經濟分類科目記賬,財政總預算會計按支付指令中記錄的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記賬,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要向財政部(國庫司)及時、準確反饋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信息。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會計核算涉及的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要與支付指令中使用的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保持嚴格的對應關係。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落實預算法要求,不斷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原則上不得突破政府預算經濟分類「類」級科目。執行中如確需對政府預算經濟分類「類」級科目調劑的,應當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批准;需要對政府預算經濟分類「款」級科目調劑的,由各部門自行審核辦理,並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備案。

(十三)各部門各單位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更正時,財政直接支付使用《財政直接支付更正匯總申請書》進行更正;財政授權支付使用《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進行更正。

(十四)部門預算經濟分類科目用於編制部門決算,科目數以部門(單位)預算會計核算數據為基礎生成。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用於編制政府決算,科目數以財政總預算會計數據為基礎生成。各部門各單位要在2018年度部門決算中繼續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試編具體項目支出,準確反映支出信息。

六、做好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和收繳管理工作

(十五)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文件要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非稅收入範圍,對於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對於確定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出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征管職責劃轉相關工作。

(十六)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按規定將所有非稅收入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收繳。要按規定的繳庫方式和時限及時辦理收繳業務,不得自行委託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之外的任何機構代收非稅收入;要進一步優化非稅收入征繳業務流程,簡化辦事繳款環節,不斷提高非稅收入征管效率和便民服務水平;要嚴格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認真做好紙質《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保管、使用、年度審驗和核銷等工作。

(十七)各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的監督管理,督促所屬執收單位依法徵收非稅收入,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的取消、停徵、減征、免徵和緩徵政策,加大欠繳收入清理力度,確保非稅收入應收盡收、足額入庫。

七、強化預算執行動態監控

(十八)各部門各單位要落實預算執行主體地位與責任,主動配合財政部調查核實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問題,對確認的違規問題要認真糾正、嚴肅整改。中央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基層預算單位的財務監督,加強資金監管,建立健全與財政部監控工作互動機制,形成合力,切實提高監控效率和效果。

(十九)專員辦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專員辦加強財政預算監管工作的通知》(財預〔2014〕35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財政國庫業務監管工作規程〉的通知》(財庫〔2016〕47號)、《關於全面推開屬地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資金監控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460號)和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要求,加強對屬地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業務監管,與財政部(國庫司)的監控工作形成合力。對於監控工作中反映出的預算編制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政策性問題,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相關司局報告,作為其編制或調整預算的重要依據;對於監控中發現的中央基層預算單位在財務管理中的重大違規問題和典型案例,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國庫司、預算司)反映,作為財政部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內部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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