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小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關於中小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財會〔2018〕2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8月14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中小學校[1]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事業支出」科目的明細核算要求
[編輯]中小學校對「事業支出」科目的明細核算除了遵循新制度規定外,還應當參照本規定附表1。
二、關於報表及編制說明
[編輯](一)新增項目及填列方法
中小學校應當在收入費用表的「(十一)其他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食堂淨收入」項目;應當在預算收入支出表的「(九)其他預算收入」項目下「其中:」後所列項目中增加「食堂淨預算收入」項目。
「其中:食堂淨收入」和「食堂淨預算收入」兩個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詳見本規定「三、關於中小學校食堂業務的會計處理」。
(二)關於報表附註
中小學校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按照本規定附表1的格式披露事業支出的基本情況。
三、關於中小學校食堂業務的會計處理
[編輯]中小學校食堂實行獨立核算或對食堂收支等主要業務實行獨立核算的,年末應當將食堂的報表信息併入學校相關報表的相應項目,並抵銷中小學校與食堂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對中小學校報表的影響。
但是,中小學校在編制收入費用表時,應當將食堂本年收入和費用相抵後的淨額併入本表「其他收入」項目金額,並單獨填列於該項目下的「食堂淨收入」項目。如果食堂收入和費用相抵後的淨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中小學校在編制預算收入支出表時,應當將食堂本年預算收支相抵後的淨額併入本表「其他預算收入」項目金額,並單獨填列於該項目下的「食堂淨預算收入」項目。如果食堂預算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淨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
中小學校應當在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中提供將食堂財務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食堂本年收入、費用情況。
四、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編輯]通常情況下,中小學校應當按照附表2規定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五、生效日期
[編輯]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編輯]附表1:
中小學校事業支出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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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事業支出(按照經費來源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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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同級財政撥款 | 事業收入 | 非同級財政撥款 | 其他資金 | |||||||||
小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小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小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小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
一、工資福利支出 | |||||||||||||
基本工資 | |||||||||||||
津貼補貼 | |||||||||||||
獎金 | |||||||||||||
伙食補助費 | |||||||||||||
績效工資 | |||||||||||||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 |||||||||||||
職業年金繳費 | |||||||||||||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 |||||||||||||
其他社會保障繳費 | |||||||||||||
住房公積金 | |||||||||||||
醫療費 | |||||||||||||
外聘教職工工資 | |||||||||||||
外聘教職工社會保障繳費 | |||||||||||||
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 |||||||||||||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 | |||||||||||||
辦公費 | |||||||||||||
印刷費 | |||||||||||||
諮詢費 | |||||||||||||
手續費 | |||||||||||||
水費 | |||||||||||||
電費 | |||||||||||||
郵電費 | |||||||||||||
取暖費 | |||||||||||||
學校安保費 | |||||||||||||
校園保潔費 | |||||||||||||
校園綠化費 | |||||||||||||
其他物業管理費 | |||||||||||||
市內差旅費 | |||||||||||||
國內差旅費 | |||||||||||||
教師出國(境)培訓費 | |||||||||||||
其他教職工出國(境)培訓費 | |||||||||||||
教職工出國(境)考察費 | |||||||||||||
儀器設備維修(護)費 | |||||||||||||
信息系統維修(護)費 | |||||||||||||
房屋建築物維修(護)費 | |||||||||||||
其他維修(護)費 | |||||||||||||
租賃費 | |||||||||||||
會議費 | |||||||||||||
教師培訓費 | |||||||||||||
其他培訓費 | |||||||||||||
公務接待費 | |||||||||||||
實驗耗材費 | |||||||||||||
體育耗材費 | |||||||||||||
其他材料費 | |||||||||||||
勞務費 | |||||||||||||
委託業務費 | |||||||||||||
工會經費 | |||||||||||||
福利費 | |||||||||||||
校車運行維護費 | |||||||||||||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 | |||||||||||||
其他交通費 | |||||||||||||
學生活動費 | |||||||||||||
學生出國(境)活動費 | |||||||||||||
教師工會和黨團活動 | |||||||||||||
學校財產和責任保險費用 | |||||||||||||
稅費和附加費 | |||||||||||||
財務及審計費 | |||||||||||||
訴訟費 | |||||||||||||
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 |||||||||||||
三、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 | |||||||||||||
離休費 | |||||||||||||
退休費 | |||||||||||||
退職費 | |||||||||||||
撫恤金 | |||||||||||||
生活補助 | |||||||||||||
醫療費補助 | |||||||||||||
其中:(1)學生醫療費 | |||||||||||||
(2)教職工醫療費 | |||||||||||||
助學金 | |||||||||||||
其中:(1)助學金 | |||||||||||||
(2)獎學金 | |||||||||||||
(3)書本費 | |||||||||||||
(4)伙食補貼 | |||||||||||||
(5)學生校外踐習津貼 | |||||||||||||
獎勵金 | |||||||||||||
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 | |||||||||||||
四、資本性支出 | |||||||||||||
房屋建築物購建 | |||||||||||||
辦公設備購置 | |||||||||||||
專用設備購置 | |||||||||||||
儀器設備大型修繕 | |||||||||||||
房屋建築物大型修繕 | |||||||||||||
信息網絡及軟件購置更新 | |||||||||||||
文物和陳列品購置 | |||||||||||||
圖書購置 | |||||||||||||
無形資產購置 | |||||||||||||
其他資本性支出 | |||||||||||||
合計 |
附表2: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編輯]固定資產類別 | 折舊年限 | 備 注 | |
---|---|---|---|
一、房屋及構築物 | |||
1. | 房屋 | ||
鋼結構 | 50年 | ||
鋼筋混凝土結構 | 50年 | ||
磚混結構 | 30年 | ||
磚木結構 | 30年 | ||
2. | 簡易房 | 8年 | |
3. | 房屋附屬設施 | 8年 | 圍牆、停車設施等 |
4. | 構築物 | 8年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設備 | |||
1. | 計算機設備 | 6年 | 計算機、網絡設備、安全設備、終端設備、存儲設備等 |
2. | 辦公設備 | 6年 | 電話機、傳真機、複印機、投影儀、多功能一體機、錄音設備、電子白板、LED顯示屏、觸控一體機等 |
3. | 車輛 | 8年 | 校車、乘用車、載貨汽車、專用車輛等 |
4. | 圖書檔案設備 | 5年 | |
5. | 機械設備 | 10年 | 電梯、製冷空調、鍋爐等 |
6. | 電氣設備 | 5年 | 電機、變壓器、電源設備、生活用電器等 |
7. | 通信設備 | 5年 | |
8. | 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 5年 | |
9. | 儀器儀表 | 5年 | |
10. | 電子和通信測量設備、 | 5年 | |
11. | 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 5年 | |
三、專用設備 | |||
1. | 專用儀器儀表 | 5年 | 教學專用儀器等 |
2. | 文藝設備 | 5年 | 樂器、舞台設備、影劇院設備等 |
3. | 體育設備 | 5年 | 田賽設備、徑賽設備、球類設備、體育運動輔助設備等 |
4. | 娛樂設備 | 5年 | |
5. | 公安專用設備 | 3年 | |
6. | 其他專用設備 | 10年 | |
四、家具、用具及裝具 | |||
1. | 家具 | 15年 | |
其中:學生用家具(教學用) | 5年 | ||
2. | 用具和裝具 | 5年 |
備註
[編輯]- ↑ 本規定所指的中小學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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