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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互聯網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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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互聯網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產業部
2000年11月

隨着我國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提高計算機和網絡的普及應用程度,合理擴大利用互聯網,己成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任務。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中文域名體系,規範中文域名註冊服務,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現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對應於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是進行網絡訪問的重要基礎。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國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積極推進中文網絡信息資源的開發,促進網絡應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應用,經批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已於2000年初開通中文域名試驗系統並提供住冊服務。

  二、中文域名註冊體系結構分為三層,即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服務機構和註冊代理機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和管理域名系統,維護域名中央數據庫。註冊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域名住冊申請並完成註冊。註冊代理機構在註冊服務機構授權範圍內接受域名註冊申請。經信息產業部批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為我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或註冊代理活動,應獲得信息產業部批准,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辦理審批事宜。未經批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註冊服務和註冊代理活動。

  四、申請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或註冊代理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二)有與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相關協議;(六)從事中文域名註冊代理的,已與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達成相關協議;(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者提交的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一)中文域名住冊服務申請書。其中應說明提供服務的條件、能力等;(二)法人資格證明;(三)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協議的相關證明;(四)從事中文域名註冊代理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達成協議的相關證明。

  六、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覆申請人;不予以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後,未經批准在我國境內從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註冊服務和註冊代理活動的,將被視為違規行為,並比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特此通告。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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