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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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2019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為鼓勵污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二、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三、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後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2019年4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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