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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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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
1986年12月3日於紐約
發布於A/RES/41/65

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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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關遙感活動的這些原則而言:

  1. 「遙感」一次是指為了改善自然資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目的,利用被感測物體所發射,反射或衍射的電磁波的性質從空間感測地球表面;

  2. 「原始數據」一詞是指空間物體所載遙感器取得的並從空間已遙測方式用電磁信號播送或以照相膠捲、磁帶或任何其他手段傳送到地面的粗泛數據;

  3. 「處理過的數據」一詞是指為了能利用原始數據而對這些數據進行處理所得到的的產物;

  4. 「分析過的資料」一詞是指對處理過的數據和從其他來源獲得的數據和知識進行解釋所得到的資料;

  5. 「遙感活動」一詞是指遙感空間系統、原始數據收集和儲存站的操作,以及處理、解釋和傳播處理過的數據的活動。

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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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感活動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和利益,不論它們的經濟、社會或科學和技術發展的程度如何,並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原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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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遙感活動應遵守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 和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文書。

原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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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遙感活動應遵守《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第一條所載的原則,該條特別規定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和利益,而不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並訂明在平等的基礎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層的原則。進行這些活動應尊重所有國家和人民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完全和永久主權的原則,同時應適當顧忌其他國家及其管轄下的實體依照國際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種活動的進行不得損及被感測國家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原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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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遙感活動國家應促進遙感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為此目的,它們應向其他國家提供參與其事的機會。每項這種參與都應基於公平和彼此接受的條件。

原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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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遙感活動所帶來的惠益在最大範圍內得到享用,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鼓勵各國設立和操作數據收集和儲存站以及處理和解釋設施,尤其是可行時在區域協定或安排的範圍內進行。

原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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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遙感活動的國家應按照彼此同意的條件向其他有興趣的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原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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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和聯合國系統內有關機構應促進遙感方面的國際合作,包括技術援助和協調。

原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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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2 第四條和《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遙感計劃的國家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任何其他國家請求,尤其是受該計劃影響的任何發展中國家請求,該國還應在切實可行的最大限度內提供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原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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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感應促進地球自然環境的保護。

  為此目的,參加遙感活動並確定其擁有的資料能防止有害於地球自然環境的任何現象的國家應將此類資料提供給有關國家。

原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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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感應促進保護人類免受自然災害侵襲。

  為此目的,參加遙感活動並確定其擁有的處理過的數據和分析過的資料對受到自然災害侵襲或很可能受到即將發生的自然災害侵襲的國家也許有助益的國家,應儘快將這種數據和資料送交有關國家。

原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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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被感測國管轄下的領土的原始數據和處理過的數據一經制就,該國即得在不受歧視的基礎上依照合理費用條件取得這些數據。被感測國亦得按同樣基礎和條件取得任何參與遙感活動的國家所擁有的關於其管轄下領土的分析過的資料,在這方面,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和利益。

原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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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和加強國際合作,尤其是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國家經請求應同領土被感測的國家舉行協商,以提供參與機會和增進雙方由此得到的惠益。

原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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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第六條,操作遙感衛星的國家應對其活動承擔國際責任,並確保此類活動的實施符合這些原則和國際法規範,不論此類活動是由政府實體或非政府實體進行的還是通過該國所參加的國際組織進行的。這條原則不妨礙國際法關於遙感活動的國家責任的規範的適用。

原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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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原則的適用所產生的任何爭端應通過既定的和平解決爭端程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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