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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佳縣「小雨」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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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公安2022年3月1日警方通報 關於佳縣「小雨」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2022年4月6日

  2022年3月1日,網絡上出現陝西佳縣「小雨」的有關帖文,引發網民關注。對此,榆林市立即成立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婦聯等相關部門單位參與的聯合調查組,在陝西省西安市、漢中市和青海省西寧市公安機關等部門單位的支持配合下,依法依規調查取證。現將查明情況通報如下:

  一、「小雨」系漢中市佛坪縣失蹤女子陶某俠

  經調查,網上帖文所稱「小雨」係指在榆林市佳縣金明寺鎮元團峁溝村與該村村民李某民共同生活的女子,現戶籍登記名「陶某俠」,曾用名「唐小宇」。李某民,男,現年48歲,2018年3月在快手短視頻平台註冊,用戶名為「我是李奇峰」,經常在快手平台上直播、發布反映其與「小雨」生活情況的視頻。

  (一)據2022年3月1日,陶某文(陶某俠的哥哥)對照片辨認,認出「小雨」是其失蹤的妹妹陶某俠。

  (二)據2022年3月3日,陶某文及其親屬、佛坪縣袁家莊街道袁家莊村負責人及部分村民現場辨認,認出「小雨」是陶某俠。

  (三)據2022年3月8日,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對陶某進(陶某俠的父親,2020年9月去世)遺物上提取的生物檢材與「小雨」、陶某文血樣的DNA比對結果,認定陶某進是「小雨」和陶某文的生物學父親。

  (四)據2022年3月10日,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對「小雨」和陶某俠的人像比對結果,認定「小雨」是陶某俠。

  (五)據2022年3月11日,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對「小雨」和陶某俠的指紋、筆跡鑑定結果,認定「小雨」是陶某俠。

  (六)針對網傳「『小雨』疑是2009年9月青海民族學院失蹤女大學生王國紅」的問題,青海、陝西公安機關多次進行查證核實,王國紅的親屬也曾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具體為:

  1.2020年11月13日,青海省青鼎司法鑑定所對王某榮(王國紅的父親)血樣與「小雨」血樣進行DNA比對,排除了王某榮是「小雨」的生物學父親;

  2.2021年12月16日,青海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管理中心對喬某存(王國紅的母親,2019年6月去世)生前遺留毛髮與「小雨」血樣進行DNA比對,排除了喬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學母親;

  3.2022年3月5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王某榮血樣、喬某存生前遺留毛髮與「小雨」血樣進行DNA比對,排除了王某榮、喬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學父親、母親;

  4.2022年3月14日,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對王某榮血樣、喬某存生前遺留毛髮與「小雨」血樣進行DNA比對,排除了王某榮、喬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學父親、母親。

  綜合以上調查辨認、檢驗鑑定結果,認定「小雨」是漢中市佛坪縣失蹤女子陶某俠,不是青海民族學院失蹤的王國紅。

  二、「小雨」既往生活經歷、走失過程

  圍繞「小雨」的既往生活經歷、如何走失等問題,公安機關在西安市、漢中市佛坪縣、榆林市佳縣等地進行了實地走訪、依法調查、偵查取證。

  (一)據陶某文、陶某升(陶某俠的二叔)、陶某(陶某俠的姑姑)等陳述,1983年,「小雨」在佛坪縣袁家莊街道袁家莊村出生。2002年5月,在佛坪縣高中就讀期間,出現言語混亂、精神錯亂等狀況。2002年6月,在洋縣某衛生院精神科治療。2003年6月,回到家中長期服藥控制病情。2010年8月,在西安市周至縣陶某家居住期間兩次走失,第一次走失後8月31日被親屬從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接回,此後再次走失。

  (二)經調查,2010年9月,吳某娃在西安市鄠邑區某廣場遇見「小雨」,見其精神不正常,遂帶回自己家中。之後,吳某霞(吳某娃的姐姐)聯繫王某明(李某民的三哥),稱其弟弟家中有一精神異常女子可介紹給李某民當媳婦,並索要所謂為該女子看病等花費的1萬元。李某民從王某明處得知消息後,從榆林趕到鄠邑區,與王某明一起見到吳某霞和「小雨」等人。9月14日,李某民、王某明將8000元交給吳某霞、吳某娃,李某民帶着「小雨」回到佳縣共同生活至今。

  2022年3月10日,公安機關對吳某娃、吳某霞等涉嫌拐賣婦女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偵辦中。李某民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三、網傳「小雨」遭受虐待等信息不實

  針對網傳「小雨」遭受虐待、山洞「監獄」、「鐵絲網」等問題,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勘驗、調閱相關資料、走訪當地村民,醫療機構全面檢查「小雨」身體狀況。

  (一)經調查,網傳的山洞「監獄」實為李某民居住地周邊山崖上的三處土窯,一處存放土豆、一處已坍塌、一處存放柴草,均未見柵欄、門窗等封閉圍擋設施及安裝痕跡。

  (二)經調查,網傳的「鐵絲網」實為李某民居住地西側雞棚、羊舍安裝的金屬網護欄(約80厘米高);「窗戶上密集鋼筋」實為窗戶上安裝的防盜窗;大門口和房頂的電線杆安裝有兩個攝像頭,用於羊舍和院落安全防護。

  (三)經調查,網傳圖片中「小雨」疑似腳底燙傷,實為「小雨」腳底污垢,且視頻直播時踩上煤末。之後,李某民為澄清網民質疑,在視頻直播中展示了「小雨」洗腳後無傷疤的正常情況。

  (四)據元團峁溝村負責人、李某民所在村組11名村民陳述,「小雨」精神異常,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飲食起居由李某民照顧,未發現李某民虐待「小雨」等情形。

  (五)據2022年3月3日佳縣人民醫院(二級甲等醫院)、榆林市級醫療專家(精神科2名、神經內科1名、骨科1名)和3月6日西安大興醫院(三級甲等醫院)體檢結果,三次結果一致,「小雨」全身皮膚(包括雙下肢、足底)未見明顯疤痕、淤青、擦傷,四肢關節活動正常無畸形,脊柱、骨盆、四肢X線片未見陳舊性骨折癒合痕跡以及其他骨質異常。

  綜合以上調查結果,網傳「小雨」遭受虐待、山洞「監獄」、「鐵絲網」等信息不實。

  四、網傳「鐵籠子」實為三輪車車棚

  針對網傳「怕小雨逃跑安裝的『鐵籠子』」等問題,公安機關多方走訪、實地查證。

  (一)經調查,2017年至2021年期間,李某民駕駛機動三輪車接送兒子上下學;2020年,李某民給三輪車安裝了鐵皮車棚(長160厘米、寬110厘米、高85厘米,正前方留有長35厘米、寬23厘米的窗口,正後方雙開門,並配有門栓),用於遮擋風雨。因「小雨」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民接送兒子時都帶着「小雨」,並在車棚內放置被子、凳子,行駛途中插住或者鎖上車棚門。2021年,兒子住校後,李某民將車棚拆卸下來,一直作為養雞棚使用,現置放於李某民居住地院牆外。

  (二)據元團峁溝村負責人、李某民所在村組11名村民、學校老師陳述,李某民經常駕駛帶車棚的機動三輪車接送兒子上下學。

  綜合以上調查,網傳「鐵籠子」實為李某民所有的三輪車鐵皮車棚,網傳「小雨」被囚禁的信息及圖片不實。

  五、戶籍登記、獨生子女證發放等情況

  針對網絡帖文中「小雨」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小雨」女兒等情況,聯合調查組調閱相關檔案,進行了全面調查核實。

  (一)經調查,2019年5月22日,佳縣公安局金明寺派出所未嚴格調查核實,辦理了「小雨」的戶籍補錄,登記姓名為「唐小宇」。2021年,佳縣公安局發現「唐小宇」與佛坪縣「陶某俠」戶口重複,2月24日註銷了「唐小宇」的戶籍。

  (二)經調查,2012年11月3日,「小雨」生育一子,佳縣中醫院違規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5月25日,「小雨」生育一女,因無力撫養,李某民將該女送養給劉某兵(婚後未生育);之後,劉某兵通過他人偽造了《出生醫學證明》,原官莊鄉劉泉塌村村委會未調查核實,出具了出生證明;2016年11月23日,金明寺派出所未嚴格核查真偽,辦理了該女的戶籍登記。2013年3月27日,金明寺鎮政府未嚴格審核確認,向李某民發放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六、「小雨」救助救治情況

  「小雨」在佳縣期間,民政部門將其納為農村一類低保對象,醫保部門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患者後,醫療衛生機構定期開展隨訪、健康指導等服務;評定為精神二級殘疾後,民政、殘聯等部門發放年度生活補貼、護理補貼、精神病人服藥補貼。

  2022年3月13日,「小雨」在市縣工作人員的陪同下,赴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上海)進行精神狀態鑑定。據3月25日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上海)鑑定意見:「小雨」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處於發病期。3月29日,「小雨」被送往精神衛生專科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同時落實專人照顧其兒子的學習、生活。後續,跟進做好「小雨」的康復治療、生活保障及其兒子的教育資助、心理疏導、關愛幫扶等工作。

  七、有關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情況

  針對佳縣「小雨」事件調查中發現的外來人口管理、戶籍登記及《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等違規違紀問題,佳縣紀檢監察機關已對金明寺鎮原黨委書記李世英、原鎮長郭耀文,金明寺鎮黨委書記牛宏偉、鎮長徐喜軍,金明寺鎮原計生辦主任石宗壯,金明寺派出所先後兩任負責人方中格、薛世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張錦濤,縣中醫院原副院長高艷,元團峁溝村駐村幹部薛鑫鑫、原駐村幹部馬小波,元團峁溝村支部書記李宗聖,官莊便民服務中心劉泉塌村原支部書記劉建鵬等13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佳縣「小雨」事件反映出我市基層社會治理、特殊群體關愛、公共服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也暴露出一些基層黨員幹部依法行政能力不強、工作作風不嚴不實等問題。我們將深刻汲取教訓、堅持問題導向,持續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精準落實特殊群體幫扶政策,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同時,按照公安部的統一部署,紮實推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榆林市聯合調查組

2022年4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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