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已故或離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處理意見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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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已故或離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處理意見的答覆
1995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認定中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使用已故或離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其廣告效果相當於使用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做廣告。因此,同意你局對此類廣告的認定意見,即可按《廣告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995年10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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