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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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通告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
2014年5月24日
官方來源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

通 告

  為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嚴禁實施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嚴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資助、支持、庇護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恐怖活動人員。

  二、嚴禁製作、販賣、運輸、傳播、複製、持有載有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宣傳品、移動存儲介質、新型電子產品、標識及物品,嚴禁組織、策劃、實施或者煽動實施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

  三、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託運、寄遞、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嚴禁傳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方法。

  四、嚴禁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運送、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

  五、實施上述行為的違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凡在通告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投案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六、鼓勵、保護各族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對檢舉揭發人予以保護和保密;對知情不報、窩藏、包庇、資助上述違法犯罪分子,或者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從嚴追究。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重懲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1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

2014年5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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