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
國辦函〔2022〕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第17號
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
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近年來,我國以風電、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發展成效顯著,裝機規模穩居全球首位,發電量占比穩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進入平價無補貼發展的新階段。同時,新能源開發利用仍存在電力系統對大規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網和消納的適應性不足、土地資源約束明顯等制約因素。要實現到2030年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億千瓦以上的目標,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先立後破、通盤謀劃,更好發揮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紮實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創新新能源開發利用模式

[編輯]

(一)加快推進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加大力度規劃建設以大型風光電基地為基礎、以其周邊清潔高效先進節能的煤電為支撐、以穩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壓輸變電線路為載體的新能源供給消納體系,在土地預審、規劃選址、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強協調指導,提高審批效率。按照推動煤炭和新能源優化組合的要求,鼓勵煤電企業與新能源企業開展實質性聯營。

(二)促進新能源開發利用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鼓勵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農民利用自有建築屋頂建設戶用光伏,積極推進鄉村分散式風電開發。統籌農村能源革命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培育農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場主體,鼓勵村集體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土地通過作價入股、收益共享等機制,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鼓勵金融機構為農民投資新能源項目提供創新產品和服務。

(三)推動新能源在工業和建築領域應用。在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加快發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支持工業綠色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推進多能互補高效利用,開展新能源電力直供電試點,提高終端用能的新能源電力比重。推動太陽能與建築深度融合發展。完善光伏建築一體化應用技術體系,壯大光伏電力生產型消費者群體。到2025年,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屋頂光伏覆蓋率力爭達到50%;鼓勵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等安裝光伏或太陽能熱利用設施。

(四)引導全社會消費新能源等綠色電力。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推動綠色電力在交易組織、電網調度、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體現優先地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綠色電力交易服務。建立完善新能源綠色消費認證、標識體系和公示制度。完善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加強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銜接。加大認證採信力度,引導企業利用新能源等綠色電力製造產品和提供服務。鼓勵各類用戶購買新能源等綠色電力製造的產品。

二、加快構建適應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

[編輯]

(五)全面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靈活性。充分發揮電網企業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中的平台和樞紐作用,支持和指導電網企業積極接入和消納新能源。完善調峰調頻電源補償機制,加大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水電擴機、抽水蓄能和太陽能熱發電項目建設力度,推動新型儲能快速發展。研究儲能成本回收機制。鼓勵西部等光照條件好的地區使用太陽能熱發電作為調峰電源。深入挖掘需求響應潛力,提高負荷側對新能源的調節能力。

(六)着力提高配電網接納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發展分布式智能電網,推動電網企業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高配電網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配電網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合理確定配電網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比例要求。探索開展適應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電網工程示範。

(七)穩妥推進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支持新能源項目與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電網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協議執行。對國家已有明確價格政策的新能源項目,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法規嚴格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時數外電量可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在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鼓勵新能源項目以差價合約形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八)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科學合理設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長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與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銜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評指標體系和獎懲機制。

三、深化新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

[編輯]

(九)持續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完善新能源項目投資核准(備案)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依託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建立新能源項目集中審批綠色通道,制定項目准入負面清單和企業承諾事項清單,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新能源企業的不合理投資成本。推動風電項目由核准制調整為備案制。以新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可作為整體統一辦理核准(備案)手續。

(十)優化新能源項目接網流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結合新能源項目發展需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推動電網企業建立新能源項目接網一站式服務平台,提供新能源項目可用接入點、可接入容量、技術規範等信息,實現新能源項目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大幅壓縮接網時間。接網及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電網企業要改進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建設的進度相匹配;由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接網及送出工程,電網企業可在雙方協商同意後依法依規回購。

(十一)健全新能源相關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全國新能源資源勘查與評價,建立可開發資源數據庫,形成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內各類新能源資源詳查評價成果和圖譜並向社會發布。建立測風塔及測風數據共享機制。完善新能源產業防災減災綜合服務體系。加快推動新能源裝備標準和檢測認證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建設國家新能源裝備質量公告平台和關鍵產品公共檢測平台。

四、支持引導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編輯]

(十二)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升級。建立產學研一體化平台,建設國家級新能源實驗室和研發平台,加大基礎理論研究投入,超前布局前沿技術和顛覆性技術。推行「揭榜掛帥」、「賽馬」等機制,推動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針對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可靠等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加大對產業智能製造和數字化升級的支持力度。編制實施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提升產品全周期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進高效太陽能電池、先進風電設備等關鍵技術突破,加快推動關鍵基礎材料、設備、零部件等技術升級。推動退役風電機組、光伏組件回收處理技術和相關新產業鏈發展,實現全生命周期閉環式綠色發展。

(十三)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出台推動能源電子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快電子信息技術與新能源產業融合創新。推動強鏈補鏈,依照新能源產業鏈分工對供應鏈上下游實施科學統籌管理。增加擴產項目信息透明度,增強設備、材料企業對產業供需變化的響應能力,防控價格異常波動,增強新能源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指導地方政府做好新能源產業規劃,落實光伏產業規範條件。優化新能源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加大侵權懲罰力度。規範新能源產業發展秩序,遏制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及時糾正違反公平競爭的做法,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優化新能源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和審批流程。

(十四)提高新能源產業國際化水平。加強新能源產業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推動計量、檢測和試驗研究能力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積極參與風電、光伏、海洋能、氫能、儲能、智慧能源及電動汽車等領域國際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修訂,提高計量和合格評定結果互認水平,提升我國標準和檢測認證機構的國際認可度和影響力。

五、保障新能源發展合理空間需求

[編輯]

(十五)完善新能源項目用地管制規則。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的協同機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礎上,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設大型風光電基地。將新能源項目的空間信息按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統籌安排大型風光電基地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地方政府要嚴格依法徵收土地使用稅費,不得超出法律規定徵收費用。

(十六)提高國土空間資源利用效率。新建新能源項目要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不得突破標準控制,鼓勵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用地節約集約化程度必須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優化調整近岸風電場布局,鼓勵發展深遠海風電項目;規範設置登陸電纜管廊,最大程度減少對岸線的占用和影響。鼓勵「風光漁」融合發展,切實提高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六、充分發揮新能源的生態環境保護效益

[編輯]

(十七)大力推廣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評價新能源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和效益,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設計、施工、運維等標準規範,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採煤沉陷區等礦區開展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效益的新能源項目。

(十八)助力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因地制宜推動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供暖,在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基礎上有序開展新能源替代散煤行動,促進農村清潔取暖、農業清潔生產。深入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制定符合生物質燃燒特性的專用設備技術標準,推廣利用生物質成型燃料。

七、完善支持新能源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

[編輯]

(十九)優化財政資金使用。加強央地聯動,按照以收定支原則用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全面落實稅務部門徵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有關要求,確保應收盡收。利用好現有資金渠道支持新能源發展。研究將新能源領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範圍。

(二十)完善金融相關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金融機構可以自主確定是否對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的項目發放補貼確權貸款,金融機構和企業可自主協商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充分發揮電網企業融資優勢,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延續補貼資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綠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保理等創新方案,解決新能源企業資金需求。

(二十一)豐富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合理界定新能源綠色金融項目的信用評級標準和評估准入條件。加大綠色債券、綠色信貸對新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將新能源項目納入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支持範圍。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項目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配額清繳抵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