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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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
2020年6月15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3號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4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苗圩

財政部部長 劉昆

商務部部長 鐘山

海關總署署長 倪岳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肖亞慶

2020年6月15日

為了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三)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三、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

(二)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並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七、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九、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十、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等進行核查。」

十一、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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