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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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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10號
2020年1月22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資金使用管理,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161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 「專項資金」修改為「補助資金」。

(二)第二條增加「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按照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管理,實施期限至2022年。」

(三)刪去第三條。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

將第六款改為第五款,「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有關事項」修改為「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支持範圍」。

增加「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後,財政部聯合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相關產業發展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四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分配結合節能減排工作性質、目標」改為「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分配結合節能減排工作目標。」

刪去「以獎代補主要根據節能減排工作績效分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採用先預撥、後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

(六)增加第五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申請資金時要同步填報績效目標,執行中開展績效監控,年度終了進行績效自評,定期開展外部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推動績效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第六條增加「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屬地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進行監管。地方申請資金、中央財政下達預算時,應當同時抄送當地監管局。」

(八)第八條增加「結轉結餘資金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九)增加第九條「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161號)第四條規定予以支持的,相關部門應當儘快辦理清算手續。」

(十)將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十一)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修改為「補助資金」。

(十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20年1月22日

附件下載:

附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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