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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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的決定
制定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3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編制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時,根據需要可以同期編制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和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專項規劃。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應當劃定線路兩側的規劃控制範圍,明確建設控制條件。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綜合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所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互協調;不一致的,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和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綜合開發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對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網等建設項目,因技術、建設時序等因素可能對軌道交通建設產生不利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應當徵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軌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間),依法向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依法按照作價出資方式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和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綜合開發用地範圍以及空間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享有商業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必須與軌道交通工程統一實施的綜合開發項目,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實施,相關手續應當統一辦理。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用於軌道交通建設。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商業服務等配套設施。」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持無效車票乘車或者持單程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對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可以加收線網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對持偽造的證件或者車票乘車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有前列行為的乘客,依法將其有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四、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活動,需要對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採取保護、監測措施的,所產生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五、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保護區內出現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形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整改;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

  六、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形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七、刪去第五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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