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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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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定書
2023年5月17日於西安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五號

2023年5月17日在西安簽署
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定書〉的決定》批准

關於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定書
(中 文 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稱締約雙方),根據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以下稱條約)第三十三條規定,就條約修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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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第二條替換為以下內容:

「第二條 司法協助的聯繫途徑

一、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締約雙方相互請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應當通過雙方各自的中央機關進行聯繫。

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方面係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總檢察院和司法部。

三、雙方中央機關發生變更時,應當立即通過外交途徑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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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議定書為條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完成本議定書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後,應當通過外交途徑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議定書自後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三、本議定書有效期至條約失效時終止。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適當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本議定書於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在西安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哈薩克文寫成,並附俄文譯文,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簽字)

(簽字)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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