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決議 (1953年)
外觀
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決議 作者:中華全國總工會 1953年5月10日 (在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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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一致同意許之楨同志所作的「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報告」。
大會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六屆執行委員會提出的、由本次代表大會加以修正和補充的「中國工會章程(草案)」。從通過之日起,這一章程即為中國工會的正式章程。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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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中華全國總工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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