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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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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
2003年9月5日於塔什干
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
2003年9月5日於塔什干簽署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會議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關於修改《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決議,

訂立本議定書如下: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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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約第十條中的「比什凱克」改為「塔什干」。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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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定書自保存國收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最後一份關於其已完成使本公約生效的國內程序的書面通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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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定書是公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議定書於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簽訂,正本一式一份,分別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托卡耶夫(簽字) 李肇星(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俄羅斯聯邦代表
艾特瑪托夫(簽字) 伊萬諾夫(簽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納扎羅夫(簽字) 薩法耶夫(簽字)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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