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 |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說明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謙受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1年1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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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託,就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作說明。
一、修法的必要性和主要過程
[編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醫師隊伍建設。特別是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公共衛生法治保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對醫師隊伍建設、管理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時,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醫改不斷深入推進,醫師隊伍建設與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執業醫師法已不能很好地適應實際工作需要,主要表現為:一是醫師執業管理有待加強;二是醫師職責和權利義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醫師教育培養制度不夠健全;四是有些條文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五是實踐中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上升為法律。綜上,有必要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修改。
修改執業醫師法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由教科文衛委負責提請審議。2019年1月,教科文衛委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九部門共同成立了修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調研,並召開三次會議研究修法工作。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部署和栗戰書委員長的指示要求,由艾力更·依明巴海、陳竺、蔡達峰三位副委員長牽頭組織成立工作專班,多次召開專項工作會議,研究推進修法工作。在深入調研和聽取梳理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並經由教科文衛委第二十四次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二、修法的基本原則
[編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要求,在具體工作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衛生健康和醫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指示貫徹在法律修改之中;二是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努力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效法律支撐和保障;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強基層、補短板、堵漏洞,同時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四是遵循醫師培養成長規律,使醫師隊伍符合時代要求;五是體現尊重關愛醫務工作者,強化保障機制,推動營造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現行執業醫師法共六章四十八條。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條,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為第五章,並對現行法律作了較大幅度修改。
(一)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
[編輯]草案進一步明確醫師享有的權利,包括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執業基本條件和職業防護裝備;獲取合理勞動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等。(第二十二條)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行業自律等方面作出規定。包括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政府應當維護醫師執業環境,有效防範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新聞媒體報道醫療衛生事件應當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等。(第五章)
(二)完善醫師的職責和義務
[編輯]草案規定,醫師要遵循臨床有關操作規範和醫學倫理規範,並對患者進行健康指導;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發現有關情形應及時報告;醫師進行醫學研究和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徵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第二十三、二十七、三十條)
關於「實習醫生」的合法性問題。草案規定,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或者接受規範化培訓的醫學畢業生和參加臨床教學實踐的醫學生應當在執業醫師監督指導下,參加臨床診療活動。(第三十二條)
(三)完善醫師考試註冊管理制度
[編輯]草案將醫師分為臨床、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等四個類別(第二條);將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由中專提升為大專(第九、十、五十五條)。
草案規定,醫師註冊的執業範圍應與所在執業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相適應,醫師經過培訓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範圍,並補充醫師有「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的」等情形不予註冊的規定。(第十三、十四條)
草案還對可不辦理執業註冊變更的情形和對港澳台地區的人員及外籍醫師的執業管理加以明確。(第十六、二十、二十一條)
(四)完善醫師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
[編輯]關於醫師教育培訓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加強醫教協同,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體系。(第三十三條)
為了加強基層衛生隊伍建設,草案規定,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第三十三條);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鼓勵執業醫師下基層,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等(第四十二條);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保障基層、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醫務人員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第三十五條)。
關於醫師定期考核制度,草案規定,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為三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給予相應處理。(第三十七、三十八條)
(五)完善法律責任
[編輯]草案明確了醫師「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發生緊急情況擅自離崗或不服從調遣、違規開展有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使用假劣藥以及未履行報告義務等行為的法律後果(第四十八、四十九條),並對擅自以醫療機構名義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擾亂醫療衛生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第五十一、五十二條)。
草案還對部分條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編輯](一)將弘揚醫師崇高職業精神等新理念入法
[編輯]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草案明確本法宗旨是保護人民健康,規範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師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第一條),並規定,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第三條);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是廣大醫務工作者的共同節日,各級政府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第五條)。
(二)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入法
[編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再次證明,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草案積極總結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例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人才培養和使用機制(第四十一條);遇有緊急情況以及國防動員需求時,醫師應當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調遣(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和異常健康事件時有及時報告的義務(第三十條);對在預防預警、救死扶傷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醫師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三十九條)。
(三)修改法律名稱
[編輯]草案建議將法律名稱由「執業醫師法」改為「醫師法」。主要考慮:一是我國涉及職業類別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教師法、法官法、律師法、護士條例等,都有嚴格的資格認證和執業註冊等管理制度,但在法律法規名稱上都沒有「執業」二字的限定,更名有利於保持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二是法律名稱修改為醫師法,是聽取採納醫療衛生機構、一線醫務人員和有關行業組織的建議,也與中國醫師節的內涵相一致。三是法律名稱的修改不涉及現行醫師分類管理、資格考試、執業註冊考核等制度(第二條、八條、十二條、三十七條),不影響對醫師執業行為的嚴格要求。
草案及上述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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