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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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說明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作說明
2021年8月1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說明
——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虎城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噪聲污染問題,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全國人大環資委成立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領導小組,制定法律修改工作方案,組建了有關單位參與的起草小組,委託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起草法律修改建議稿和相關章節內容,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對法律修改的意見建議,就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於2021年5月14日經全國人大環資委第三十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法律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編輯]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自實施以來,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不斷完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積極成效。但是與20多年前相比,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已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強調堅持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要求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十四五」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強環境噪聲污染治理。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寧和諧環境需要的務實舉措。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噪聲污染防治狀況也隨之發生了重大改變,污染區域由城市擴展到了農村,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室外活動噪聲、室內噪聲污染也日益多發、多樣。環保熱線舉報平台中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僅次於大氣污染。從十屆全國人大開始,全國人大代表就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多次提出議案,表達了代表的意願,也反映了人民的心聲。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呼應人民群眾需求的務實舉措。

(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隨着近年生態環境法律的不斷制定修改完善,不少新的環保制度得以建立,同時一些不合時宜的制度也相繼淘汰,現行法律已不能適應噪聲污染防治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落實地方政府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不夠,源頭管控要求不夠,落實噪聲排放單位主體責任不足,噪聲監管職責不清,監管範圍有空白,與最新環保法律法規銜接不夠,法律責任不完善等問題。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健全環境治理體系的薄弱環節,優先提升地方生態環境治理能力,既是當務之急,更是長遠之策。

二、法律修改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輯]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分類防治噪聲污染,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加強源頭防控。發揮規劃、產品噪聲限值及振動控制在噪聲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聚焦突出問題。着力解決群眾集中反映的問題。三是制度措施可行。充分研究論證,確保相關制度措施切實可行。四是總結成功經驗。充分借鑑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中成功的管理經驗,推動達成共識,改善治理成效。五是提升治理能力。強化政府監督管理責任,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噪聲排放單位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加強社會共治。

三、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編輯]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共八章64條。本次修訂後共九章84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着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對象、調整適用範圍。針對群眾反映突出的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仍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草案增加了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適用範圍:一是修改工業噪聲定義,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第三十條);二是修改交通運輸噪聲定義,增加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第四十條);三是擴展適用的地域範圍,將工業噪聲(第三十二條)、建築施工噪聲(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噪聲(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和社會生活噪聲(第五十九條)僅適用於城市市區的規定,修改擴展至農村地區。

(二)着眼於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公共服務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針對當前地方政府對噪聲污染治理重視程度不夠的問題,草案完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二是增加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第七條);三是要求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分階段逐步改善聲環境質量或者減輕、消除噪聲影響(第十八條);四是根據中央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和地方有效實踐,修改完善了執法主體(第八章)。

(三)着眼於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與追求,加強源頭防控。源頭防控是噪聲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草案強化源頭防控要求,一是完善產品噪聲限值制度,對於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等產品,要求在其技術規範或者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並且對產品及其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第十五條);二是增加規劃防控要求,新增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規劃控制要求條款(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五十一條);三是增加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從源頭上防治噪聲污染(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

(四)着眼於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針對四類噪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完善噪聲管理措施。一是對於工業噪聲,增加排污許可和自行監測條款,要求排放工業噪聲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二是對於建築施工噪聲,新增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自動監測條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三是對於交通運輸噪聲,嚴格新建交通項目和在已有交通幹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築物的標準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符合相關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增加交通項目運營、養護機構職責,加強對車輛、線路和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的維護(第四十八條);新增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起降航空器噪聲的管理和監測規定(第五十三條);新增制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的規定,減輕現有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四是對於社會生活噪聲,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公示所銷售住房受到的噪聲影響及採取或者擬採取的措施,明確所銷售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築隔聲情況(第六十二條);規定樓內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採取措施後應使居民住宅聲環境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第六十三條)。

(五)着眼於充分發揮公眾參與治理的積極作用,強化社會共治。針對當前噪聲污染涉及面廣且投訴量大的問題,草案強化社會共治內容,一是新增環境教育和公眾參與規定,鼓勵社會各界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條);二是新增寧靜區域創建條款,鼓勵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等寧靜區域創建,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第二十八條);三是新增自治管理規定,要求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及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等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噪聲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第六十四條)。

(六)着眼於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針對現行法律未明確罰款幅度範圍、相關處罰手段欠缺等問題,一是明確罰款額度,完善處罰機制(第八章);二是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後果,被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規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第二十六條);三是豐富處罰手段,對工業噪聲和建築施工噪聲違法行為引入按日計罰等處罰手段(第六十九、第七十條)。

此外,採納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基層執法人員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刪除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一是更加明確法律規範對象僅限於人為噪聲;二是與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稱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體例上的一致;三是法律名稱的修改不影響對噪聲污染防治行為的嚴格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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