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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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議定書
1996年9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订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條[編輯]

取消協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3.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第二條[編輯]

取消協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九)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九)『主管當局』一語,在中國方面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在聯合王國方面是指英國稅務局局長或其授權的代表。」

第三條[編輯]

取消協定第四條第一款,由下列條款代替: 「一、在本協定中,『締約國一方居民』一語是指按照該國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註冊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標準,在該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第四條[編輯]

一、取消協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一、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模型、圖紙、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或者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專有技術)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以及」。

二、在協定第十三條第三款中,取消下列文字:「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

第五條[編輯]

一、取消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由下列條款代替: 「三、除適用本條第四款以外,在本條第二款中,『應繳納的中國稅收』一語,應視為包括任何年度可能繳納的,但按照以下中國法律規定給予免稅、減稅的中國稅收數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和第八十一條,為在中國促進新產業、商業、科學、教育和其他發展所規定的免稅或減稅政策,如果這些政策自修訂本協定的議定書於1996年9月2日簽署之日起仍有效,並未作修改,或僅在小的方面修改並不影響其一般性質。 (二)今後可能制定的,並經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同意,具有實質類似性質的免稅或減稅的其他規定,如果該規定以後不作修改,或僅在小的方面修改並不影響其一般性質。「 四、第三款規定的英國稅收優惠不應給予: (一)本應納稅但按照該款的規定給予免稅或減稅的所得或利潤,如果該所得或利潤發生該款所指的本協定的議定書生效之日後的十年以上的時間; (二)任何來源的所得或利潤,如果發生於按照該款規定自第一次給予免稅或減稅起十年後的時間(對於來源於基礎設施項目、農業、林業、牧業項目或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項目的所得和利潤為十三年後的時間),不論上述時間開始於本議定書生效以前或以後。 五、第四款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限可以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予以延長。 六、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協定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的利潤、所得或財產收益,應認為發生於該締約國另一方。 七、締約國一方企業在該國已徵稅的利潤,也包括在另一國企業的利潤中,而且這些包括的利潤是應計入該另一國企業的,企業之間所制訂的條件又是獨立企業之間在正常條件下進行交易,包括在兩個企業利潤中的數額,在本條中應視為該締約國一方企業來源於該另一國的所得,按照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相應地給予減免。「

二、對於中國居民公司就本議定書生效前發生的所得或利潤支付給英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在本議定書作出修訂前比修訂後的規定提供更大的稅收優惠,該款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第六條[編輯]

一、締約國各方應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對方完成本議定書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議定書自最後一方的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並且在締約國各方,應對1995年1月1日或以後發生的利潤、所得和財產收益有效。

二、當根據其第三十條的規定,協定終止有效時,本議定書也同時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為證。

本议定书于1996年9月2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項懷誠
(簽字)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代表
漢 利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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