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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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監督二〔2018〕116號
2018年12月7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監督二〔2018〕116號

關於做好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和《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現就做好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工作(以下簡稱報告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告目的

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掌握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推動中央企業及時發現問題、報告問題、處置問題,有效遏制違規經營投資行為,防範化解國有資產損失風險,提高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報告範圍

報告工作分為實時報告和定期報告。

(一)實時報告。中央企業本級及各級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較大資產損失的問題和線索。

(二)定期報告。中央企業本級及各級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情況。

三、報告內容

(一)實時報告。主要包括:一是問題和線索來源,包括中央企業內部部門,出資人監管、審計、巡視、紀檢監察等外部監督機構,以及信訪舉報等;二是問題和線索描述,包括發生時間地點、事實情況、問題性質、涉及企業和人員等;三是涉及損失風險或造成的影響,外部移送部門、中央企業或中介機構預估損失風險情況;四是主要原因分析;五是採取措施,包括企業已經開展的補救措施,擬處理方式,以及下一步事實調查、損失認定、責任認定和追責整改等工作安排。

(二)定期報告。主要包括:一是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歷史沿革,經營管理及改革發展,企業風險管理及內控體系建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工作體系建設情況;二是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包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問題線索來源、數量、主要內容、損失或損失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等情況;三是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初核立項數量、辦理方式、定損金額、定責人數,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人數,責任追究結果通報,降低損失或風險敞口金額,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數量等情況。

四、報告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明確分管負責人,確定牽頭部門,強化內部聯動,壓實報告責任。要指導所屬企業建立健全報告機制,規範報告工作流程,細化工作要求,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分級分層、有效銜接的報告體系。

(二)嚴格審核把關。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控報告質量,認真對照本通知要求,統一報告範圍、格式、標準,確保報告內容客觀準確、依據充分、要件齊全,嚴格執行保密管理有關規定。

(三)提高報告時效。對實時報告的問題線索,應於發現、獲悉或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書面報告(模板見附件1)。定期報告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情況書面報送國資委(模板見附件2)。書面材料須以正式公文報送並加蓋企業公章。

(四)落實報告責任。國資委將按照37號令有關規定,對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等違規行為,嚴肅追究責任。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對所屬子企業有關違規行為的追責問責,確保責任落地。

各中央企業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報告工作。國資委將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信息報送系統,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

附件:1.實時報告表格(模板).xls

   2.定期報告(模板).doc

國資委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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