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範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範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財務函〔2020〕202號 2020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衛生健康委網站 |
關於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範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財務函〔20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含遠程醫療)是推進區域醫療資源整合共享、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降低患者就醫成本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有關要求,我們將進一步發揮「互聯網+醫療服務」在疫情防控中的優勢作用,規範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做好財務管理工作,促進「互聯網+醫療服務」新模式的長遠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相關管理工作
(一)規範收費項目。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範(詳見附件),向社會公布允許在本地區實施的項目技術規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簡稱醫療機構,下同)按照屬地原則,嚴格執行本地區允許實施的項目技術規範。在全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範外,醫療機構新增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須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並公布,否則醫療機構不得申報價格和開展相關收費服務(特需醫療服務除外)。
(二)加強項目成本測算。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研究制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成本測算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機構互聯網價格項目成本測算工作的指導。醫療機構要加強項目成本測算能力建設,為「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標準的制訂和調整提供依據。
(三)規範收費行為。各地要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作為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規範價格行為。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優先在本省域內組織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並向患者說明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徵得患者同意。「互聯網+醫療服務」由接診醫療機構(指互聯網診療活動中向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遠程醫療服務活動中的邀請方)向患者收取醫療服務費用。接診醫療機構按照協議向其他參與的機構(指遠程醫療服務活動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機構等)支付費用。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國衛財務發〔2019〕64號),落實價格公示制度,在醫療機構現場及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所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價格、說明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
(一)確定分配關係。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涉及的醫療機構應當在不增加患者整體費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確定醫療收入分配比例,簽署約定協議。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涉及醫療機構與提供第三方平台機構之間合作的,屬於市場主體之間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協議的形式約定相關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二)收入確認原則。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接診醫療機構全額確認醫療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與接診醫療機構的協議約定確認醫療收入;接診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將應支付給受邀方的款項,同步沖減醫療收入。
(三)賬務處理要求。為滿足「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需要,明確區分線上、線下醫療服務收支管理,醫療機構在會計核算時,應當在應收、應付類科目以及收入、費用、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等科目下對「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進行相關明細核算。
(四)收費票據管理。「互聯網+醫療服務」由接診醫療機構向患者收取費用,並向患者提供全額醫療收費票據和費用清單。遠程醫療服務中,受邀方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按照接診醫療機構支付的金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作為接診醫療機構沖減醫療收入的依據。
(五)定期結算制度。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結算、及時記賬。醫療機構間結算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三、統一醫療服務工作量統計口徑
醫療機構統計「互聯網+醫療服務」工作量時,對1個診療活動由1家醫療機構獨立完成服務的情況,該醫療機構依據醫囑計1次工作量;對由接診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活動中的邀請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務的情況,雙方可分別計1次工作量。行政部門在開展宏觀數據統計時,應當依據實際診療人次只對受邀方工作量進行統計。
附件:「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範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