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科教發〔2019〕56號 2019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醫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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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
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8〕3號)、教育部等6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意見》(教高〔2015〕6號,以下簡稱教育部等6部門《意見》)等文件要求,現就加強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以下簡稱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實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是深化醫改、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是現階段提升農村基層醫療衛生隊伍整體素質和水平、推動建立分級診療制度的治本之策,是推動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鄉村振興和脫貧攻堅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要求,按照國家總體部署,將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情況作為深化醫改的重點任務,納入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增強服務意識,強化宣傳引導,施行精準管理,共同做好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已完成5年本科醫學教育和3年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定向醫學生在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定向醫學生在錄取後、獲得入學通知書前,須與培養學校和定向就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署協議,承諾畢業後到定向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6年。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其做好政策宣傳解讀,清晰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對於文件印發之日已入學的定向醫學生,其就業工作按照教育部等6部門《意見》精神和原就業協議,並結合本省(區、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原簽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可根據本文件精神與其簽署補充協議,補充約定雙方義務。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支持,在當地編制總量內,按照規定程序,妥善解決定向醫學畢業生就業安置問題,已出台相關政策的省份按照各地有關編制政策規定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負責)
各地應當將定向醫學生作為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在簽約縣域內優先安排到服務人口多、全科醫療需求大、全科醫生較為短缺以及貧困地區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下同)全科醫療崗位服務,充分發揮其在全科醫療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做實做細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各地要按照協議約定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的意見》要求落實傾斜政策。對當年到中西部地區報到的定向醫學生(含延遲畢業的),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面試、考察等方式進行專項招聘,辦理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聘用手續,訂立聘用合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確定。
定向醫學生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確有特殊原因,經用人單位同意、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可在縣域行政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流動;經流動雙方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並報省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定向醫學生可以在本省份內跨縣域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調整,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三、落實薪酬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
對按協議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所在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政策,落實有關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並結合實際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住房。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定向醫學生履約報到就業後,須按照規定參加3年全科專業(含中醫全科,下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定向醫學生作為單位委派人員參加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委派單位和培訓基地要確保定向醫學生在規範化培訓期間的相關待遇,培訓期間原人事、工資關係不變,委派單位應當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包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及相關社會保障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委派單位保障定向醫學生培訓期間待遇確有困難的,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後,可由培訓基地參照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予以補助,相關工作納入培訓基地健康扶貧的重要內容,具體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定向醫學生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按相關規定註冊為全科醫師或全科助理醫師。對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並在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在職稱晉升、崗位聘用等方面,與臨床醫學、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同等對待,落實工資等相關待遇;可直接參加中級職稱考試,考試通過的直接聘任中級職稱,職稱晉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放寬外語要求,不對論文、科研作硬性規定;符合國家或地方特崗全科醫生崗位要求者,可按規定納入全科醫生特崗計劃;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鄉鎮工作補貼等工資傾斜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縣管鄉用」(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聘用管理、鄉鎮衛生院使用)。(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四、強化履約管理
將定向醫學生的違約行為誠信管理作為協議的重要內容。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定向醫學生誠信檔案,並將違約記錄等相關材料歸入其個人人事檔案,違約名單於每年12月底前報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主管部門,國家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有關行業組織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作為全國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錄(招聘)、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的個人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招錄(招聘)、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招收時,應當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狀況審查,嚴格錄取標準。定向醫學生違約情況納入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納入醫師定期考核和醫德綜合評價;經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後違約或未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及違約金等惡意違約者,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全國公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定向醫學生違約的,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年限不計入服務期。(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定向醫學生因生病、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暫緩履行協議申請,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議。無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雙方約定或其他合法解約事由,簽約的行政機關應當不同意應屆定向醫學生畢業前解約。定向醫學生在校期間如確因身體原因不適合從事臨床醫療工作需終止協議的,應當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除臨床醫學類、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口腔醫學類外的專業。定向醫學生畢業當年因生病不適合從醫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並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解除協議。(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違約定向醫學生未按協議規定退還教育培養及違約金等費用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法律途徑追繳,並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對服務期滿、願意繼續留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各地要予以鼓勵,所在單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並為其繼續服務農村基層提供相應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務期滿,對自主擇業的應予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完善信用信息修復機制。已經違約的定向醫學生,經原簽約地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願意按照原協議繼續履行約定服務,或服從省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排,到省域內其他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至少6年的,服務期滿後,對其信用信息記錄進行及時修復,並將相關情況說明歸入個人人事檔案,不再納入違約名單,已繳納的教育培訓費用和違約金不予返還。(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教育部等6部門《意見》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定期會商機制,確保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保障定向醫學生合法權益。對未按照規定落實定向醫學生就業工作或相關待遇的簽約縣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公開通報,納入政務誠信和社會誠信失信管理,6年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將不再為失信縣安排各類衛生健康人才支持項目,並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結合定向醫學生意願及基層實際需求,公開招聘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各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分別逐級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備案。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和考核,並適時向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對於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落實不力的地方,將酌情減少該省份人才培養計劃。(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教育部等6部門《意見》中與本通知不相符的內容,以本通知為準,其他規定繼續執行。專科層次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以及東部地區省、市在當地財政支持下開展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其定向醫學生培養、就業安置與履約管理工作可參照教育部等6部門《意見》和本通知要求執行,具體辦法由當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衛生健康委 中央編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中醫藥局
2019年9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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