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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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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8〕68號
201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8〕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至「三定」規定落實到位前的改革過渡期,原國稅、地稅機關按原有職責協同辦理稅費征管業務,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執法和服務,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和各項稅收征管工作平穩有序推進,確保不斷提升納稅人的辦稅體驗。現就做好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稅費征管業務銜接

(一)表證單書及印章使用。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稅收業務印章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刻制,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可以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納稅人戶籍管理。新稅務機構要統籌做好稅務登記的確認、變更、註銷和停復業等工作,實現稅務登記事項「一窗辦理」,內部信息共享共用。對當期有任一稅種申報記錄的納稅人,新稅務機構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對納稅人在原國稅、地稅機關戶籍管理狀態不一致的,新稅務機構應當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按規定處理,保持同一納稅人狀態的一致性。

(三)欠稅公告。新稅務機構在發布欠稅公告前,應當按戶對納稅人所有稅種欠稅信息進行歸集確認後,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對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公告。

(四)風險統籌。新稅務機構要加強風險任務扎口管理,統籌風險管理任務安排,有序開展風險任務的推送和應對工作。要按照稅務總局規範稅務機關進戶執法、減少稅務檢查的工作要求,統籌開展進戶執法,避免對同一納稅人多頭檢查和重複檢查。

(五)稅務稽查未結案件處理。原國稅、地稅稽查機構分別對同一被查對象立案檢查且均未送達決定性文書的,由新的稅務稽查機構進行案件合併及後續辦理。其他各自立案檢查的未結案件,新的稅務稽查機構原則上按照原檢查範圍繼續辦理,與原檢查範圍所列稅種直接相關的稅費要一併處理。

(六)執法標準。按規定應當由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進行行政處罰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新稅務機構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於原國稅、地稅機關稅收政策執行口徑、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同一個體工商戶徵收方式、定額核定依據不一致的,新稅務機構應按照依法合規、有利於納稅人和有利於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原則統一明確執行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七)委託代征。原國稅、地稅機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委託代征協議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調整的由新稅務機構按規定與代征單位簽訂委託代征協議。原國稅、地稅機關相互委託代征的事項,內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辦理,稅收票證、發票、稅控設備領用方式不變。

(八)重點稅源網上申報管理。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網上申報對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變。新稅務機構要將原國稅、地稅網上稅務局中重點稅源網上申報系統入口統一為一個入口,同時明確內部報表審核和諮詢服務的職責分工及人員安排,做好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管理的銜接工作。

(九)會統核算。過渡期間,新稅務機構按原國稅、地稅機關會計主體進行核算並生成報表,但應以新稅務機構統一對外提供數據。各省新稅務機構向稅務總局報送報表時,同時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和新稅務機構報表。

(十)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變更。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應按照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81號文件印發)及時辦理賬戶變更等手續。

(十一)發票、稅收票證管理。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各省稅務機關應對現有存量發票、稅收票證進行清理摸底,做好發票、稅收票證的存量調劑。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各省稅務機關印製發票、稅收票證的,應當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和稅收票證式樣。新的發票監製章由各省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對外公告,新的稅收票證式樣由稅務總局統一明確。

二、優化納稅人辦稅體驗

(十二)辦稅統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對辦稅服務資源和網上辦稅系統進行有效整合。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實現 「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諮詢」。

(十三)資料報送。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辦稅程序,減少資料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事項資料報送有不同規定和要求的應當統一報送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稅務機關通過後台業務流轉、協同辦理。

(十四)實名辦稅。各省新稅務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名辦稅信息合併規則,統一本省實名辦稅範圍、流程及驗證手段等,避免重複採集和重複驗證。

(十五)限時審批。新稅務機構要嚴格落實稅務總局關於審批時限「零超時」要求,對承接的原國稅、地稅機關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按時辦結,確保整體審批時限不超過法定辦結時限。

(十六)法律救濟。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涉及原國稅、地稅機關的稅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繼。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新稅務機構在辦理行政複議等案件時,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和時限要求,確保銜接順暢、運轉有序,不得推諉懈怠。

三、加強信息系統運行保障

(十七)系統配置。新稅務機構要按照稅務總局下發的配置標準和時間節點要求,做好金稅三期工程核心征管子系統配置升級工作。

(十八)運行維護。過渡期內,新稅務機構要按照原有的運維管理體系和統一的網絡安全管理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做好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數據中心基礎設施管理和網絡安全管理,保障系統的穩定運行。

四、工作要求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過渡期稅收征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要結合本地實際,組建專門工作團隊,對過渡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實工作機制,保障各項工作任務有序推進。

(二十)明確職責分工。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工作職責明確部門分工,細化分解各項改革任務,制定時間表、路線圖,紮實細緻地做好過渡期內各項征管業務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各負其責,同向發力,狠抓落實,確保納稅人辦稅順暢,稅收征管業務統一、優化、協同、高效運轉。

(二十一)做好外部協調。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人民銀行、市場監管、海關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新稅務機構掛牌後需要與外部門協作的三方協議、多證合一、國庫對賬、出口退稅等業務事項的銜接和解釋工作。

(二十二)做好相關稅收事項的公告和宣傳。新稅務機構掛牌時,應對辦稅服務場所、服務範圍、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及相關涉稅事項進行公告,通過辦稅服務廳、網上稅務局、稅務網站、微信、微博等多種渠道逐戶告知納稅人。要加強對改革過渡期稅收征管業務事項安排的宣傳解讀,引導納稅人充分享受稅務機構改革帶來的辦稅便利。

各級稅務機關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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